第三節 固定資產的處置
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的出售、轉讓、報廢和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一、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升以終止確認:
(1)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
(2)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二、固定資產處置的會計處理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人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三、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
非流動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
(1)企業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
(2)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
(3)該項轉計很可能在一年內完成。
對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調整該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使該項固定資產的頂計凈殘值能夠反映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金額,但不得超過符合持有待售條件時該項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原賬面價值高于調整后預計凈殘值的差額,應當作為資產減值損失計人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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