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銀行卡
一、銀行卡的概念和分類
銀行卡是指經批準由商業銀行 (含郵政金融機構) 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銀行卡做不同的分類。
二、銀行卡賬戶和交易
(一) 銀行卡申領、注銷和喪失
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個人申領銀行卡 (儲值卡除外) 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
(二) 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定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包括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
三、銀行卡計息與收費
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 (不含儲值卡) 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以及對信用卡溢繳款是否計付利息及其利率標準,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四、銀行卡清算市場
自 2015年 6月 1日起,我國放開銀行卡清算市場,符合條件的內外資企業,均可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
五、銀行卡收單
(一) 銀行卡收單業務概念
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在特約商戶按約定受理銀行卡并與持卡人達成交易后,為特約商戶提供交易資金結算服務的行為。
(二)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規定
收單機構應當強化業務和風險管理措施,建立特約商戶檢查制度、資金結算風險管理制度、收單交易風險監測系統以及特約商戶收單銀行結算賬戶設置和變更審核制度等。建立對實體特約商戶、網絡特約商戶分別進行風險評級制度。
(三) 銀行卡 POS收單業務交易及結算流程
POS是安裝在特約商戶內,為持卡人提供授權、消費、結算等服務的專用電子支付設備,也是能夠保證銀行交易處理信息安全的實體支付終端。
(四) 結算收費
收單機構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由收單機構與商戶協商確定具體費率。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不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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