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我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劃分標準二選一:注冊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企業所得稅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各項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應稅所得。
1.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稅率
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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