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批準設立的企業
1.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2.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3.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
4. 企業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單獨依據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規定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凡符合上述政策條件的,該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
(二) 法律設置的特定地區的新設高新技術企業
國務院決定對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等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
1.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3.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上述規定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三)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文件,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規定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收。
(四) 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1.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有關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2.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所謂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政策,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3. 企業在享受過渡稅收優惠過程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情形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統一規定執行。
4.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外商投資企業向外國投資者支付利潤時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 《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該項免稅繼續執行到股權分置試點改革結束。
6.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居民企業取得《實施條例》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減低稅率優惠屬于變更適用條件的延續政策而未列入過渡策,因此,凡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2008年起不得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不適用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規定的過渡稅率,而應自2008年度起適用25%的法定稅率。
相關文章:
關注:初級會計師考試試題 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 準考證打印時間匯總 報考指南
(責任編輯:xll)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中級會計職稱
[協議護航班-不過退費]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沖關暢學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不過續學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精品樂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精品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