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活期存款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按基本存款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審查后符合開立相應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并履行向人民銀行備案程序;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核準。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銀行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資料有下列變更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申請并辦理變更手續,開戶銀行2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1)存款人的賬戶名稱;(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3)地址、郵編、電話等其他開戶資料。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三、各類具體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各類具體銀行結算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等。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的實名制管理、變更事項的管理、對賬管理和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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