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
知識點預習——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表現為三種形式: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以下幾種情況的除外: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委托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超越代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認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為不當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擔適當的責任。
(3)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這種情況在法學理論上稱為“表見代理”。
【相關考點】《票據法》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即簽章人應承擔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3.表見代理的情形
(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代理授權不明;
(2)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3)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除上述幾種情況之外,無權代理均不對被代理人產生任何法律效力。無權代理行為視同為無效民事行為,并產生與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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