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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三章(2)

發表時間:2012/5/22 9:32:2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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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

(1) 責任承擔。《合伙企業法》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分為兩種:

① 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相結合。即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特殊性,為了保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對合伙人的責任形式予以改變,否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難以存續。因此,對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與其他合伙人應當區別對待,對于負有重大責任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也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如果不分清責任,簡單地歸責于無限連帶責任或者有限責任,不但對其他合伙人不公平,而且債權人的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

② 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在責任劃分的基礎上作出的合理規定,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正義和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然,這種責任形式的前提是合伙人在執業過程中不存在重大過錯,即既沒有故意,也不存在重大過失。

(2) 責任追償。《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執業風險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主要是指為了化解經營風險,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從其經營收益中提取相應比例的資金留存或者根據相關規定上繳至指定機構所形成的資金。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

職業保險,又稱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承保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上的過失或者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

三、有限合伙企業

(一) 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及法律適用

1. 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有限合伙企業引入有限責任制度,有利于調動各方的投資熱情,實現投資者與創業者的最佳組合。

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相比較,具有以下顯著特征:(1) 在經營管理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含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而由普通合伙人從事具體的經營管理。(2) 在風險承擔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間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不同類型的合伙人所承擔的責任則存在差異,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適用

《合伙企業法》規定了兩種類型的企業,即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之間即有相同點,也有差異處,其中兩者的差別主要表現在合伙企業的內部構造上。普通合伙企業的成員均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除外),而有限合伙企業的成員則被劃分為兩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這兩部分合伙人在主體資格、權利享有、義務承受與責任承擔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在法律適用中,凡是《合伙企業法》中對有限合伙企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適用有關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有關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規定。

下面主要介紹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

(二)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 有限合伙企業人數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的人數可能發生變化。然而,無論如何變化,有限合伙企業中必須包括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兩部分,否則,有限合伙企業應當進行組織形式變化。《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名稱中應當含有企業的組織形式。為便于社會公眾以及交易相對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了解,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而不能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3. 有限合伙企業協議

有限合伙企業協議是有限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企業協議除符合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2)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3) 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4)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5)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6)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4. 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勞務出資的實質是用未來勞動創造的收入來投資,其難以通過市場變現,法律上執行困難。如果普通合伙人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也用勞務出資,將來該有限合伙企業將難以承擔債務責任,這將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5. 有限合伙人出資義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為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按期足額出資是有限合伙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合伙人未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首先應當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同時還應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6. 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強化講義第一章匯總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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