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限制的交易行為
(一) 對證券交易主體的限制
1.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上述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2.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上述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3.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 對證券交易客體的限制
1.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2.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3.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三) 對短線交易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四) 對交易收費的限制
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并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五、禁止的交易行為
(一) 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
1. 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是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1) 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披露信息時,將不存在的事實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記載的行為。
(2) 誤導性陳述,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媒體,作出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并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
(3) 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將應當記載的事項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記載。
(40 不正當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
2. 信息誤導
(1)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2)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3)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二) 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 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 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 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即本章“信息披露制度”部分所列的重大事件);
(2)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 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 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 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 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證券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三) 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是指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資金等優勢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1) 單獨或者通過行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四) 欺詐客戶
欺詐客戶,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及相關活動中,進行的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其利益的行為。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1) 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 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 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 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 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 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 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 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1.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2. 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3.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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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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