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1
[答案]
(1)定金合同自4月5日起生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質押擔保無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為質押權的標的。
(3)乙公司拒絕發出第二批貨物的理由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2
[答案]
(1)甲有權扣除維修費用。根據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本題房屋出現倒塌危險時,甲要求乙維修,乙未答復,甲可以自行請人維修,維修費用應由乙承擔。
(2)甲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根據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本題乙的房屋經維修后仍有倒塌危險,危及甲的人身安全,甲有權解除合同。
五、綜合題
1
[答案]
(1)甲的抵押擔保行為合法。根據規定,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甲公司擁有該批貨物的所有權,所以甲的擔保行為合法。
(2)丁公司的理由不正確。根據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本題中,丁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3)①張某擔任執行董事同時兼任監事不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②李某擔任總經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4)損失應由李某賠償。根據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資產為他人或自己提供擔保。否則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由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李某作為股東,其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王某可以直接對李某提起訴訟。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起訴訟,在監事會(監事)拒絕提起訴訟的,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2
[答案]
(1)該合同采用的是定金擔保方式,于2009年4月5日甲公司交付定金時擔保生效。根據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約定的定金數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480000元(1200×400=480000元),其20%為96000元,因此約定定金數額8萬元是符合規定的。
(3)購貨數量有效。根據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在本案中,甲公司的代理人王某于2009年3月20日超越代理權限(購貨數量)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該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但乙公司在1個月內(2009年3月25日)以傳真方式催告甲公司予以追認,甲公司及時予以追認后,則王某的代理行為有效,甲公司應承擔合同義務。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乙公司的行為已經導致甲公司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5)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同時返還預付貨款10萬元,定金16萬元并且支付10%的違約金的請求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不能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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