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證券公司的經營權限
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除此,《證券法》主要規定了證券公司的經營限制:
(1)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2)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范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3)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4)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5)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6) 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7)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8)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9)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善。
4. 證券公司經營的風險控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國務院于2008年4月23日通過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破產清算和重整、監督協調以及法律責任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5.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任職要求
(1)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2)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4)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并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6. 證券公司經營不善的法律責任
(1) 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相應的措施。
(2) 證券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股東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3) 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制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4) 在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對該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財務以下措施: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處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三)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我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其股東是滬、深兩家證券交易所。
1.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
(2) 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需的場所和設施。
(3) 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4)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2.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1) 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2) 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3) 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4) 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 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6) 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7)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證券登記結算采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并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風險基金,用于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結算參與人按照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四)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資信評估、資產評估、會計實務等業務,為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提供專業性服務的機構。
1.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2.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2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3. 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 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 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 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 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投資咨詢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或者收費辦法收取服務費用。
5.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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