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沒有規定下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可以為1個或50個以下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1)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東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實物出資是指以房屋、機器設備、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資產的所有權出資。知識產權出資是指以無形資產,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所有權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但是,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己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資人已經就前述財產出資,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活動基本準則的公開性法律文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股東共詞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可以分為必備事項和任意事項。必備事項是法律規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或稱絕對必要事項;任意事項是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記載的事項,包括公司有自主決定權的一些事項。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的名稱是公司的標志。公司設立自己的名稱時,必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當經過公司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預先核準登記。公司應當設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即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等。
5.有公司住所
設立公司必須有住所。沒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設立。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訂立公司章程
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先訂立公司章程,將要設立的公司基本情況以及各方面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規定。
2.股東繳納出資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該轉移手續一般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這里的手續,是指過戶手續,即將原來屬于股東所有的財產,轉移為屬于公司所有的財產。如股東以房產出資的,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將房屋所有權人由股東改為公司。
對于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公司法規定除該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除出資部分外,還包括未出資的利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此外,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公司法》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此外,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向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上述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這就是說,為維持公司資本,可釆取將出資財產所形成的股權通過折價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但不能直接將出資的財產從公司抽出。
3.申請設立登記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經核準登記后,領取公司營業執照,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我國《公司法》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在實踐中,股東常常采取各種手段抽逃出資,導致公司資本不實。為了保障公司資本之維持,維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進一步作了具體規定。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人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實踐中發生的第三人墊付出資的行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還規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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