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如果票據缺少當事人的簽章,將導致票據無效或該項票據行為無效。票據上的簽章因票據行為的性質不同、簽章當事人的不同而不相同。票據簽發時,由出票人簽章;票據轉讓時,由背書人簽章;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由持票人簽章。一般來講,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七)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等。
1.必須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例如,表明票據種類的事項,必須記明“匯票”、“本票”、“支票”,否則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票據法》規定了相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記載的,按照記載的具體事項履行權利和義務;未記載的,適用法律的統一認定。例如,《票據法》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這里的“背書日期”就屬于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背書日期的,《票據法》視同背書日期為“到期日前”。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例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的“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記載事項。
4.不產生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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