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機構或組織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于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并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機構或組織器材配置
臨床類:
(1)一般器械:聽診器、血壓計、手套、叩診錘、手電筒、壓舌板、眼底鏡、皮尺、棉簽、手術衣、隔離衣、消毒器具、換藥包、擴創包、棉墊、繃帶、夾板、縫合用墊枕、三角巾、吸氧設備、導尿管、胃管、擔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內注射器和針頭等;
(2)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體檢、換藥、穿刺、導尿、吸氧、插導管、心肺復蘇等操作需要;
(3)簡易呼吸器、電除顫設備、多媒體計算機、耳機、投影儀、分規。
二、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采用三站式考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準考證上注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準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明,并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并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
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三)考試內容及考試方式
第一考站:
(1)考試內容: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
(2)考試方法:紙筆考試。
第二考站:
(1)考試內容: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技能。
(2)考試方法:體格檢查采用考生互相操作或考生在被檢查者身體上進行操作;基本操作考試方法采用在醫學教學模擬人或醫用模塊等設備上進行操作,考官在操作后提出相關問題。
第三考站:
(1)考試內容:心肺聽診、影像(X線、CT)診斷、心電圖診斷和醫德醫風。
(2)考試方式:多媒體考試,考生在計算機上根據題目要求進行作答。
(四)考試時間與各站分數
考 站 | 考試項目 | 分 值(分) | 考試時間(分鐘) | |||
第一站 | 病史采集 | 15 | 37 | 11 | 26 | |
病例分析 | 22 | 15 | ||||
第二站 | 體格檢查 | 20 | 40 | 13 | 24 | |
基本操作技能 | 20 | 11 | ||||
第三站 | 心肺聽診 | 試題1 | 4 | 23 | 15 | |
試題2 | 4 | |||||
影像(X線、CT) | 試題1 | 2 | ||||
試題2 | 2 | |||||
試題3 | 2 | |||||
心電圖 | 試題1 | 3 | ||||
試題2 | 4 | |||||
醫德醫風 | 2 | |||||
合 計 | 100 | 65 |
注:實踐技能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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