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類教師資格的學歷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教師法》規定,各類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條件分別為:
1.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歷;
2.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歷;
3.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它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應當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具有特殊技藝者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時,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此項規定僅限于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不適用于其他種類教師資格;
6.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目前,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公眾對高質量教育需求的不斷提高,特別是教師資格考試制度改革試點的實行,部分試點省份已提高了幼兒園、小學、初中等教師資格種類的學歷要求。
四、教育教學能力條件有哪些要求?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制度改革試點的省份,其教師資格考試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
2. 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其中語文教師、對外漢語教師不低于二級甲等,語音教師不低于一級乙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其他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3. 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等,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責任編輯: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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