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號——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行為,維護內部審計職業聲譽,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是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中應當具有的職業品德、應當遵守的職業紀律和應當承擔的職業責任的總稱。
第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活動時,應當遵守本規范,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組織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聲譽。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內部審計活動時,應當保持誠信正直。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審計職業判斷。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并提高專業勝任能力,按照規定參加后續教育。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保密原則,按照規定使用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信息。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違反本規范要求的,組織應當批評教育,也可以視情節給予一定的處分。
第三章 誠信正直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誠實、守信,不應有下列行為:
(一)歪曲事實;
(二)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
(三)進行缺少證據支持的判斷;
(四)做誤導性的或者含糊的陳述。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廉潔、正直,不應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二)屈從于外部壓力,違反原則。
第四章 客觀性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見、利益沖突而影響職業判斷。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審計業務前,應當采取下列步驟對客觀性進行評估:
(一)識別可能影響客觀性的因素;
(二)評估可能影響客觀性因素的嚴重程度;
(三) 向審計項目負責人或者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報告客觀性受損可能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識別下列可能影響客觀性的因素:
(一)審計本人曾經參與過的業務活動;
(二)與被審計單位存在直接利益關系;
(三)與被審計單位存在長期合作關系;
(四)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有密切的私人關系;
(五)遭受來自組織內部和外部的壓力;
(六)內部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七)其他。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一)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準;
(二)選派適當的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審計項目,并進行適當分工;
(三)采用工作輪換的方式安排審計項目及審計組;
(四)建立適當、有效的激勵機制;
(五)制定并實施系統、有效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程 序和方法;
(六)當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無法采取適當措施降低影響時,停止實施有關業務,并及時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五章 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和實踐經驗:
(一)審計、會計、財務、稅務、經濟、金融、統計、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法律和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以及與組織業務活動相關的專業知識;
(二)語言文字表達、問題分析、審計技術應用、人際溝通、組織管理等職業技能;
(三)必要的實踐經驗及相關職業經歷。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通過后續教育和職業實踐等途徑,了解、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技術方法和審計實務的發展變化,保持和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第六章 保 密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所獲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權、法律規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社會交往中,應當履行保密義務,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利用其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獲取的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規、組織規定及職業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范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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