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證書》證書用途及證書管理
《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證書》證書用途
護士執業證書是上崗證書,代表持有《護士執業資格證》者可以在相應崗位上執業。有資格證,但未取得執業證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證書管理
通過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六條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說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六條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準許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護士執業注冊。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護士工作但未取得護士職稱者的執業證書頒發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行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水平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 境外人員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護士工作的,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辦理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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