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要求,我省2019年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公告中基本條件中認定范圍的第2條:“人事關系在青海省,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單位所在地)”從今年起取消。認定時間及程序里現場確認須提供材料的第6條中的第(2)條:“在工作單位所在地認定的,提交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及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材料的原件”也一并取消。
根據擬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種類,申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應屆畢業(yè)生向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相應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港澳臺居民,持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可向居住所在地(應屆畢業(yè)生向就讀學校所在地)相應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認定,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5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可在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所在地向相應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認定。
青海省教育廳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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