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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9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溫馨提示
這些東西要帶齊
必須帶齊紙質版準考證、本人有效期內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方可進入考場。進入考場時要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
入場出場有時限
考試開始5分鐘后,遲到的應試人員一律不得入場(以考生到達考場時間為準);開考2小時后方可交卷退場。
這些東西不能帶進考場
考生參加考試時不準攜帶手機等電子設備,發現考生攜帶手機進入考場視為違紀違規行為。
試卷代碼填涂很重要
應考人員在開考后應立即在答題卡上填涂本人姓名、準考證號及試卷代碼,試卷代碼未填涂或填涂有誤的成績無效。
考試用筆有要求
應考人員自備橡皮、2B鉛筆和黑色墨水筆等必備工具,答題卡填涂部分必須用2B鉛筆涂寫,可攜帶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這些東西不能帶出考場
嚴禁將答題卡、題本、試卷、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參加考試時開私家車前往的較多,這有可能造成考點附近大面積交通堵塞,影響考生正常參加考試。尤其是前往青海大學考點,需要經過寧大公路,由于近期寧大公路道路施工,半幅通行,考試當天有可能導致交通阻塞,因此建議考生在考試當天盡量早早出發,提前選擇最優出行路線趕往考點。經與校方協調,考試當天青海大學校園內可提供停車位,其余考點校園面積和設施有限不提供停車位,請考生選擇公共交通出行。送考車輛到達考點后請迅速駛離,做到“人下走車”,勿在周邊逗留。經與交通部門協調,考試當天將在各考點門口以及道路沿線增派交警,維持交通秩序,請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駕車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穩駕慢行,不亂行亂停亂放,避免發生交通事故。考生務必于考試前親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點,熟悉考場及路線,避免因走錯考點影響考試。請報考人員在考試前一天熟悉考場地址和交通路線。
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若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部分考點校區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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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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