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消防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審批部門應當予以注銷注冊,并將其注冊證、執業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或者注冊有效期滿超過三個月未延續注冊的;
(三)被撤銷注冊、吊銷注冊證的;
(四)在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所列情形一次以上,或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情形兩次以上的;
(五)執業期間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聘用單位破產、解散、被撤銷,或者被注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
(七)與聘用單位解除(終止)工作關系超過三個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注冊的人員在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后,可以重新申請初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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