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修訂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制度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根據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設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分煤礦安全等7個專業類別,這也是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首次被納入規定。
《制度規定》明確,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一般應按照專業類別考試。
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該證書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跨區域認可辦法。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單位規模、注冊管理辦法等由各地結合實際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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