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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財政局:2021年會計中級考試網上報名常見問題解答

發表時間:2021/3/5 9:48:3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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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網上報名常見問題解答(寧波考生)

1、網上報名、繳費和信息登記的具體時間?

答:(1)報名時間為2021年3月11日10:00—3月22日16:00;

(2)補報名時間為2021年3月29日10:00—3月31日16:00。

繳費截止時間為3月31日17:00;

(3)3月30日16:00“寧波會計之窗”(網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會計人員信息采集變更”審核通道關閉。

請廣大考生務必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報名和繳費。錯過上述報名和補報名時間的,將無法參加2021年度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

2、報名之前必須要做什么?

答:請先確保本人的信息已在“寧波會計之窗”(網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會計人員信息采集變更”欄辦理信息采集或變更手續,并且由當地財政部門審核通過。

3、“信息登記”、“信息變更”開放時間?

答:“寧波會計之窗”(網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人員信息采集、變更的功能全年開放,根據省廳報名期間的工作安排,信息采集、變更功能將在3月30日16:00——4月1日10:00關閉,報名工作全部結束后再重新開放,所以請在3月30日16:00前盡快完成信息采集和變更工作,錯過上述時間的,將影響您的考試報名。

4、如填寫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會有什么影響?

答: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所有考生應據實填報個人的會計信息,如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證書簽發機構將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嚴重者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5、網上報名的渠道是什么?

答:凡要求參加考試的會計人員,請在報名前登陸“浙江政務服務網”(網址:http://www.zjzwfw.gov.cn),進行個人實名認證并注冊,報名期間請登錄浙江會計考試報名網(網址:http://kjbm.czt.zj.gov.cn)或“寧波會計之窗”(網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或浙江會計之家(網址:http://kjzj.czt.zj.gov.cn),按網上報名系統的要求進行報名及繳費;或可直接通過手機“浙里辦”APP—“會計之家”欄目按要求進行報名及繳費。

6、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登錄失敗/跳轉失敗怎么操作?

答:(1)您可通過手機APP掃碼登錄。先點擊電腦網頁中的“掃碼登錄更安全”同時手機下載“浙里辦”APP登陸后,再掃描電腦網頁的二維碼,電腦網頁登錄成功后會自動跳轉回浙江會計之家(登錄官方網址:http://kjzj.czt.zj.gov.cn)。

(2) 您可更換瀏覽器:建議使用360瀏覽器極速模式、谷歌瀏覽器。

(3)您可直接登錄“浙里辦”APP手機端,搜索“會計之家”進行報名。

7、考生怎樣進行報名?

答:新考生先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http://www.zjzwfw.gov.cn)進行實名認證并注冊,注冊完成后再登錄網上報名系統主頁(已經認證注冊過賬號的考生可直接進行登錄),按提示進行報名操作。報名費用應通過統一公共支付平臺,在網上報名截止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則,視為放棄報名。

報考人員對登記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全部責任,其所填信息即為考試準考證信息,所上傳的照片即為準考證照片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照片,報名繳費成功后所有信息不得進行修改。

8、對照報名文件自認為符合報名條件卻報名不成功,怎么辦?

答:分以下情況處理:

(1)在“寧波會計之窗”(網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完成會計信息采集并審核通過的人員,若需變更個人相關信息,請登錄“寧波會計之窗”網站中的個人辦事欄“會計人員信息采集變更”,按照要求進行信息變更。考生可分項提交變更的信息,若該項信息未審核完成,則不能對該項信息再做修改,但可對其他未提交的信息項做修改。變更信息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再進行報名考試。

(2)在“寧波會計之窗”(網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未登記信息的人員,請登錄“寧波會計之窗”網站中的個人辦事欄“會計人員信息采集變更”,按照要求進行信息采集。待審核通過后,可進行報名。

9、考生報名過程中如何修改自己的報名信息?

答:已提交訂單但未繳費的,如需修改報名信息,具體可咨詢當地財政部門,電話詳見“寧波會計之窗”網站的“聯系電話”一欄。

10、報名時手機號怎么變更?

答:考生在報名時的手機號如需更改的,請至浙江政務服務網——“我的——編輯資料——賬號與密碼——更換手機號,按提示要求更新完成個人手機號碼。”詳細可咨詢0571-88808880。

請考生務必核對好報名的手機號碼,并且部分考試信息會通過短信平臺發送到考生,所以請準確填寫自己的手機號碼。

11、上傳報名照片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考生在會計管理系統中上傳的照片作為考試的準考證照片,也作為會計專業資格證書的照片。請未在寧波會計管理系統登記的考生在信息采集時按要求上傳照片,已登記的考生若需變更報名照片的,可通過“寧波會計之窗”(網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會計人員信息采集變更欄按要求進行照片的變更。繳費成功后,報名照片(即證書照片)一律不得變更。

報名照片的要求為:近期標準證件照,白色背景,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10K,大于295*413像素,照片清晰。報考人員需對照片質量負責,如因照片質量影響考試、成績或證書的,由報考人員本人負責。

12、同時具有全日制統招的大學學士學位證和自考的學士學位證,屬于第二學位或者雙學位嗎?

答: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87)教計字105號)的規定:

(1)第二學士學位在層次上屬于大學本科后教育,與培養研究生一樣,同是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的一種途徑。第二學士學位授予資格,需經教育部審批,只有教育部批準設置第二學士學位專業的高等學校才有權頒發第二學士學位證書。教育部現行文件中,沒有關于雙學位的提法或相關文件。

(2)大學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的人員,經過設有第二學士學位專業的高等學校組織的資格審查與入學考試、考核,擇優錄取入學。經過二年的時間,修完規定課程,經考試合格,取得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資格者,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

(3)獲得第二學士學位者,畢業后起點工資與研究生班畢業生工資待遇相同;未獲得第二學士學位者,仍按本科畢業生對待。

因此,問題里的情況不屬于第二學士學位。

13、網上報名須注意哪些事項?

答:(1)考試報名前本人須仔細閱讀相關文件要求,慎重報考,繳費確認后,不再辦理退考和退費;

(2)考試報名實行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應對通過網上輸入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3)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進行報名,否則,由此引起的糾紛,由考生承擔全部責任;

(4)考生必須使用二代身份證,報名與考試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

(5)登錄網頁提交報名信息,繳費成功后得到“您已經成功完成報名”信息時,方為報名成功,否則視為放棄報名;再次登錄后可在訂單查詢中,查看訂單狀態,顯示為“交易成功”即可。

(6)繳費成功后,考生信息將不能進行修改,一切后果均由考生負完全責任。

14、考試大綱和教材如何征訂?

答:2018年起,浙江省(含寧波)不再統一征訂考試大綱和教材,若需要訂購考試大綱和教材的考生,可通過“經濟科學出版社”天貓旗艦店或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網址:http://kzp.mof.gov.cn/)——網上報名訂書及查詢欄目進行教材的征訂,征訂方式方法請關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的相關通知。

15、網上如何支付費用?

答:報名系統的“統一公共支付平臺”功能,支持使用開通網上支付功能的銀聯卡、支付寶、微信。如有問題,請撥打統一支付平臺(網上支付):0571-88808880咨詢。

16、“網上支付”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1)考試報名前考生本人須仔細閱讀相關文件的要求,慎重報考,繳費確認后,不再辦理退費;

(2)考生如果沒有網上支付經驗,請在支付前詳細閱讀自己銀行卡的網上支付使用說明;有問題請撥打統一支付平臺(網上支付):0571-88808880咨詢。

(3)考生不要使用網吧等公共場所的電腦進行網上支付操作;

(4)考生在進行網上支付時,應注意保護好銀行卡卡號和密碼,注意卡內資金安全;

(5)如果因上網條件或網絡傳輸等原因造成支付速度慢,請考生耐心等待,盡量不要重復點擊;

(6)如果因為種種原因網上支付沒有成功的,考生可點擊報名系統中“立即付款”按鈕重新支付。

(7)考生網上支付成功后,請不要立即關閉瀏覽器支付頁面,等待報名系統接收考生的繳費信息,網站會自動跳轉頁面,顯示“繳費成功”字樣。如果由于不小心關閉網頁或者由于網絡、機器等原因不能自動跳轉頁面顯示“繳費成功”字樣,我們將會在48小時內對賬,對賬完畢后,繳費狀態變為“報名完成”。請注意查看自己的繳費狀態。

17、如有考生在網上重復付費,如何辦理退款手續?

答:報名工作結束并且相關對賬工作完成后,由統一支付平臺自動將多付的款項退至交款的渠道。

18、如何確認網上報名成功?

答:按照2021年度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流程,當考生完整錄入信息并成功進行網上繳費后,此時網上報名狀態顯示為“您已經成功完成報名”,這表明網上報名成功。再次登錄后可在訂單查詢中,查看訂單狀態,顯示為“交易成功”即報名成功。

19、采用網上繳費方式后,如何取得相關發票?

答:對采用網上支付方式交納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費用,發票獲取方式有:

(1)下載電子發票:請考生登錄https://dzpj.zjzwfw.gov.cn/——點擊“登錄后,查看更多您的財政電子票據”按鈕——登錄成功后點擊“我的票據”自行下載打印。

(2)進入手機端“浙里辦APP”——“我的”——“我的票據”中查看打印。

(3)自助機打印票據:由于近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情況,我省部分行政服務大廳開放時間有調整,考生可先撥打當地行政服務大廳咨詢電話,具體請見“浙江會計之家”——自助機地址欄目(網址:http://kjzj.czt.zj.gov.cn/AccountHome/ssoservice/getnewsbyid.html?newsid=398)

根據省政府的相關規定,會計專業技術等考試考務費發票的名稱等信息均為報考個人,信息不得進行修改。如遇發票問題可咨詢:全省電子票據咨詢與維護電話4000579956。

20、考生的準考證信息如何分配?

答:準考證上的考試時間、考場號等信息由財政部全國編場系統自動分配。

21、什么時候可以打印準考證?

答:根據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相關文件要求,網上下載打印準考證時間為考試前10天左右開始至財政部規定的截止時間止。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網站(網址:http://kzp.mof.gov.cn/)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

22、考試前遺失了身份證怎么辦?

答:遺失身份證的考生,參加考試前須及時到公安部門補辦臨時身份證或由公安部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帶本人照片、身份證等相關信息)。

23、對違紀違規的考生,將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31號令)規定。同時,對于替考、組織作弊等行為納入刑法相關條例,違反者將受到刑事處罰。詳見附件《刑法》及司法解釋相關條款。

24、考生什么時間可以查詢考試分數?

答:2021年10月20日前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公布2021年度中級會計資格考試成績。

25、成績公布后,什么時候可以領取證書?

答:(1)紙質證書:考生可以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快遞申請網站(網址:http://jk.zjks.com:9090/newIndex.html)進行申領紙質證書,紙質證書的申領時間,屆時請關注浙江人事考試網-合格證書欄目(網址:http://www.zjks.com/)。

(2)電子證書:考生可通過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網址:http://www.zjzwfw.gov.cn/)自主下載打印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電子合格證明,一般發放時間約為當年考試成績公布3個月后,該證明在省內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用。

問答第23條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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