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入類職業資格(29項) |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對應職稱層級 | 文件依據 |
1 | 注冊城鄉規劃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2 | 注冊測繪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3 |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 III級:工程師 II級:助理工程師 I級:技術員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4 | 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 高級操縱員:助理工程師 操縱員:技術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5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6 | 注冊建筑師 | 一級注冊建筑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建筑師: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關于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7 | 監理工程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規〔2020〕3號)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 2006 年第 28 號,根據水利部令2017年第49號修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8 | 房地產估價師 | 經濟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9 | 造價工程師 | 造價工程師(2018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師 一級造價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師 二級造價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18〕67號)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50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2020年第50號修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10 | 建造師 | 一級建造師:工程師 二級建造師: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11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結構工程師 |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12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土木工程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8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7號) 《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13 | 注冊化工工程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14 | 注冊電氣工程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5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15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16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17 | 執業獸醫 | 執業獸醫師:助理獸醫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深化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4號) |
18 |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 助理經濟師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2009年第47號,根據文化部令2017年第57號修訂) |
19 | 導游資格 | 助理經濟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
20 | 醫師 | 執業醫師:醫師 執業助理醫師:醫士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
21 | 護士執業資格 | 護士 | 《護士條例》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010年7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
22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注冊安全工程師(2017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師或經濟師 注冊安全工程師(2018年取得):工程師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師 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2015年及以前取得):助理工程師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23 | 注冊消防工程師 |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24 | 注冊計量師 | 一級注冊計量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計量師: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25 |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 | 二級播音員主持人(需符合二級播音員主持人基本標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深化播音主持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9號) |
26 | 新聞記者職業資格 | 助理記者或助理編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2009年第44號) |
27 | 執業藥師 | 主管藥(中藥)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5年第13號,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2016年第28號修正) |
28 | 專利代理師 | 助理經濟師 | 《專利代理條例》 《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19第7號) |
29 | 拍賣師 | 助理經濟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22項) |
30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經濟師或工程師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31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中級:工程師 初級: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1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32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 高級:高級工程師 中級:工程師 初級:助理工程師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3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33 | 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 | 高級社會工作師:高級職稱 社會工作師:中級職稱 助理社會工作師:初級職稱 |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71號)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人社部規〔2018〕2號) |
34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中級:會計師 初級:助理會計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 |
35 | 資產評估師 | 注冊資產評估師(2016年及以前取得):經濟師 資產評估師(2016年以后取得):經濟師(聘用時需要滿足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規〔2017〕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36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 中級:經濟師 初級:助理經濟師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人社部規〔2020〕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37 |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經濟師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38 | 礦業權評估師 | 礦業權評估師:經濟師 助理礦業評權估師:助理經濟師 | 《中國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39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工程師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39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40 |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房地產經紀人:經濟師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助理經濟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41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工程師 機動車檢測維修士:助理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5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42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師:工程師 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助理工程師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2015〕5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43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 助理工程師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號,根據水利部令2017年第49號、2019年第50號修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44 |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 中級:主治(管)醫師、主管藥(中藥)師、主管護師、主管技師 初級:藥(中藥)師(士)、護師、技師(士) |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
45 |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 中級:審計師 初級:助理審計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審人發〔2003〕4號) 《高級審計師評價辦法(試行)》(人發〔2002〕5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84號) |
46 | 稅務師 | 經濟師(聘用時需要滿足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9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47 | 設備監理師 | 工程師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
48 |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 中級:統計師 初級:助理統計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國統字〔1995〕4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關于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16號) |
49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中級:編輯 初級:助理編輯 | 《出版管理條例》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1〕8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深化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10號) |
50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中級:經濟師 初級:助理經濟師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0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
51 | 翻譯專業資格 | 二級口譯、筆譯翻譯:二級翻譯 三級口譯、筆譯翻譯:三級翻譯 |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外文局關于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