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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發表時間:2022/9/8 15:43:0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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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 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省安全工程專業實際,我們制定了《浙江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江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2月4日

浙江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

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評價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安全工程專業人才選拔機制,促進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整體素質提高,根據中央和省委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我省安全工程領域從事安全科學應用、安全技術服務和安全生產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其中事業單位人員應按照評聘結合原則執行。

(一)安全科學應用相關工作:指從事安全生產科學理論應用;安全技術標準制修訂;安全工程領域的新產品、新技術、新設施、新設備(儀器)、新工法研發;安全工程技術研究與推廣等工作。

(二)安全技術服務相關工作:指從事安全評價與評估認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等工作。

(三)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工作:指從事安全監督、檢查管理;事故預測預防與調查分析;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通過評審,獲得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學術水平,是聘任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申報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熱愛安全工程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積極為安全工程領域事業服務。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獲得相應理、工學科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安全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得相應理、工學科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或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并注冊后,實際聘任安全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其他高級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因崗位變動,實際從事安全工程專業相關工作1年以上,可申請轉評。

第六條 按照《浙江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賦分標準》(附件)達到規定分值,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規定分值由省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 取得以下標志性業績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二等獎(前三名)以上獲獎人員。

(二)行業國際標準主導制訂者(排名前三),或國家、行業標準/規程/規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三)省級以上專利金獎(排名前三),或專利銀獎(排名前二),或專利優秀獎(排名第一)獲獎人員。

第八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并實際聘任安全工程高級工程師職務后,從事安全工程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類別人員,轉評安全工程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實際聘任安全工程高級工程師職務 1 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后的任職年限與取得安全工程高級工程師資格后的任職年限累計相加滿 5 年以上。

第九條 取得以下標志性業績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特等獎、或一等獎(前五名)、或二等獎(前三名)獲獎人員。

(二)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前二名)、或二等獎(第一名)獲獎人員。

(三)行業國際標準主導制訂者(排名第一)。

(四)國家級專利金獎(排名前三)獲獎人員。

第十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近5年年度考核為合格(或稱職)以上等次。

第十一條 申報人員應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應學時規定。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系統掌握安全工程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安全工程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安全工程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

(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

任現職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工作經歷和能力之一:

1.具有縣(市、區)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開發或推廣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2.具有開展安全工程領域相關理論與技術研究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3.具有編寫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或企業標準/規程/規范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4.具有大中型企業(或工程技術項目)現場安全管理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5.具有受政府委托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工作,承擔主要技術工作,編寫相應技術報告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6.具有安全生產評價、認證、評估、檢測檢驗、管理咨詢或工程設計等安全技術服務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任現職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為主完成并正式頒布實施的設區市(廳、局)級以上標準/規程/規范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排名前五)。

2.為主完成并通過評審、驗收設區市(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排名前五),或主持完成并通過評審、驗收縣(市、區)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

3.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獲獎人員或市(廳、局)級二等獎以上獲獎人員。

4.擔任安全評價與評估項目負責人,完成通過評審的評價(評估)報告60份以上(同時滿足服務對象為中型企業以上的項目數不低于四分之一和驗收、現狀評價項目數不低于二分之一)。

5.作為安全生產檢測檢驗項目負責人,制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方案,完成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60份/年以上(服務對象為中型企業以上的項目數不低于二分之一)。

6.作為安全技術服務項目負責人,獨立開展安全技術服務工作,并完成相應技術報告60份以上(服務對象為中型企業以上的項目數不低于二分之一)。

7.開展大中型企業(或工程技術項目)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為主持續運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等級,或為主完成的安全技術改造工作經專家論證具有顯著安全成效。

8.為主獲得專利或軟件著作權1項以上。

(四)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為主編著并正式出版著作1部以上。

2.在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安全工程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至少1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十三條 申報安全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1.具有全面系統的安全工程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安全工程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安全工程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安全工程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安全工程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安全工程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安全工程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安全工程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下一級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

任現職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工作經歷和能力之一:

1.主持研制開發安全工程領域的新產品、新技術、新設施、新設備(儀器)、新工法等,已投入正常生產及應用,安全可靠性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2.主持完成省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評價、評估、咨詢以及安全管理(監理)工作,并取得顯著安全成效。

3.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安全工程領域重點科研項目,其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國內領先水平。

4.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安全工程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的編寫。

5.主持開展安全工程領域專項研究,并形成完整研究成果,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學術價值;或獲得具有顯著安全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

(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任現職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1項國家級科技成果二等獎以上獲獎人員,或1項省部級科技成果一等獎以上(排名前九)或二等獎(排名前六),或2項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三等獎(排名前三)或2項市(廳、局)級科技成果一等獎(排名第一)的獲獎人員。

2.主持研制開發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的新產品、新設施、新設備(儀器)、新工法等1項以上,安全可靠性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并有正常生產及使用效果證明。

3.主持完成并正式公布實施的國家級安全工程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1 項(或為主完成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并正式公布實施的省部級以上安全生產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2 項(或為主完成3項)以上。

4.主持完成并通過評審、驗收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為主完成2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3項(為主完成5項)以上。

5.主持完成省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或大型企業)的安全設施設計、評價、評估、咨詢以及安全管理(監理)3項以上,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6.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

(四)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編著并正式出版著作1部以上。

2.在核心期刊發表安全工程相關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會議錄索引)收錄論文1篇以上(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四章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含標志性業績成果)、科研成果、發明專利、繼續教育證明、論文論著等均與安全工程專業相關且為任現職或近5年以來取得,并需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 高級工程師評審主要采取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省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制定量化賦分標準,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正高級工程師評審主要采取定性方式,申報人員需進行面試答辯,面試答辯成績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之一。其他評審對象,評委會視情況進行面試答辯。

第十七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

(三)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罰、處分階段或任現職期間有嚴重違反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未在申報材料中。

(四)有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當級別的獎勵。

(二)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是指省政府、國務院相關部門或國家科技部門認定的相關協會設立的科技或技術類獎項。

(三)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市政府、省政府相關部門或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的相關協會設立的科技或技術類獎項。

(四)獲獎人員是指國家有關機構規定的獲獎項目、課題各等級內額定獲獎人員(有個人獲獎證書)。

(五)“主持”是指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總體設計、論證的項目負責人或國家級科技項目子課題負責人,“為主”是指項目 (包括國家級科技項目子課題) 排名前三的完成者(以項目計劃任務書或有關文件為準)。

(六)項目負責人是指排名第一的完成者。

(七)大、中型企業是指依據最新的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中確定的企業類型。

(八)核心期刊是指屬于中文核心期刊、中國科技核心期刊、CSCD期刊和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體系內的期刊。

(九)標志性業績成果中的獲獎專利是指發明專利。

(十)佐證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業績成果中地位、作用的書面證明材料。

(十一)編著是指撰寫內容字數達到3萬字以上。

(十二)“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

(十三)“年”均為周年。

第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由省應急管理廳、省人力社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評價條件自2019年12月4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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