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審計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審計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審人發〔2022〕18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對《河南省審計系列正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條件(試行)》(豫人社辦〔2019〕71號)和《河南省高級審計師職稱申報評審條件》(豫人社辦〔2018〕11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河南省審計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9月8日
河南省審計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審計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審計專業人員,推動審計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總體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河南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中從事審計相關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鼓勵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離退休人員、公務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審計師、審計師、高級審計師和正高級審計師。
第四條 助理審計師、審計師職稱實行考試評價方式,高級審計師職稱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參加高級審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方可參加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工作實行面試答辯與專家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實行評聘分開。
第五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政治品德和職業道德放在職稱評價的首位,引導審計專業人員恪守審計準則和職業操守。對違反法律法規、違背職業道德、學術不端等行為實行“零容忍”。
第六條 突出對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的評價。充分體現審計職業屬性,注重考察審計專業人員的能力水平、創新成果和實際貢獻。實行審計業務和理論成果代表作制度,審計報告、審計方案等業務資料,審計工作制度、專利證書等工作成果均可作為業務成果代表作;審計理論文章、調研報告、科研課題、著作教材、審計案例等均可以作為理論成果代表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
(二)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八條 申報高級審計師評審須取得全國或我省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之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相關專業職稱滿5年或具備其他系列副高級職稱,在審計相關崗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
(三)從事審計相關工作的公務員參加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合格證明,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且未參加審計職稱評審,首次轉入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任職的,自轉入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任職之日起5年內可以參加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
第九條 申報正高級審計師評審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二)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滿5年,可參加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十條 高級審計師評審標準: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應同時符合下列(一)、(二)、(三)項中各至少一條標準。
(一)審計工作經歷
1.擔任審計項目或審計調查項目負責人或主審5次以上。
2.主持實施省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1項以上,或省轄市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2項以上,或縣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3項以上。
3.擔任省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主審1次以上,或擔任省轄市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主審2次以上,或擔任縣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主審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擔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轄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審計或相關專業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2項以上(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五位)。
(二)審計業績成果
1.擔任負責人或主審的審計項目中,有1項以上被省級以上審計機關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2項以上被省轄市審計局評為優秀審計項目。
2.擔任負責人或主審的審計項目中,有1項以上被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大型企業(集團公司)評為優秀審計項目。
3.作為主審或主要參加人(名次前三)完成的2項以上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在企業的資產重組、股權轉讓、企業上市、新三版掛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申報中被采用。
4.在擔任負責人或主審的審計項目或審計調查項目中,所反映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意見建議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1項以上被省政府采用,或有2項以上被省政府有關部門、省轄市政府采用,或有3項以上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委托單位采用。
5.主持或作為主審在審計工作中,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2項以上,或本人直接發現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1項以上,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并被立案,且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6.作為主要完成人制定本地區、本行業或本部門審計發展規劃、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操作規程3項以上,并被正式批準實施。
7.因審計工作業績突出,個人或所領導的集體獲得省轄市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1次以上,或者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1次以上,或者獲得縣級黨委政府表彰2次以上(以上情形不包括各類通報表揚)。
(三)審計研究成果
1.在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中所評選出的審計相關專業期刊上或國際統一刊號(ISBN)的國外報紙或審計相關專業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審計專業論文、調查報告1篇以上(不少于2000字,下同);或在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報紙或審計相關專業非核心類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審計專業論文、調查報告3篇以上。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具有統一書號(ISBN)的審計專業著作,本人獨立編寫或參與編寫3萬字以上或參與編寫一個完整章節以上;或編寫一部己正式出版的審計專業教材,本人獨立編寫或參加編寫5萬字以上。
3.獨立完成的審計理論成果獲得省級以上社會科學成果三等獎以上1項,或審計管理技術及發明創造獲得著作權1項以上。
4.獨立完成審計論文、調查報告1篇以上獲得省級以上審計機關或內審協會組織的審計理論研討三等獎以上,2篇以上獲得省轄市審計局組織的審計理論研討二等獎以上。
5.主持或承擔的審計或相關專業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如果僅參與課題研究,其排名須在前五位),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其成果經同行專家鑒定,被認為具有國內或省內較高水平。
6.審計技術方法創新成果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用或推廣。
(四)綠色通道
參加高級審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的,近三年至少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審計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適當放寬學歷、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破格參加評審:
1.因審計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
2.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審計相關領域研究或實踐成果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
第十一條 正高級審計師評審標準:
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后,應同時符合下列(一)、(二)、(三)項中各至少一條標準。
(一)審計工作經歷
1.擔任企事業單位總審計師或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2.擔任社會審計中介機構負責人或審計業務部門負責人。
3.擔任5個以上大中型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副組長、主審,或主持5個以上大中型審計項目。
(二)審計業績成果
1.主持或擔任組長、副組長、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中,有1項以上被審計署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2項以上被省審計廳評為優秀審計項目。
2.主持或擔任組長、副組長、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3項以上,或本人直接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2項以上,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并被立案,且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3.主持或擔任組長、副組長、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中,所反映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建議對促進整改、完善制度機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推動作用,1項以上被審計署或國務院其他部門或省政府采用,或者2項以上被省審計廳或省政府其他部門或省轄市政府采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4.擔任企事業單位內審部門負責人或主持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期間,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防范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業績突出,其創新方法在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推廣交流,或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認可。
5.在社會中介機構執業,作為項目負責人組織、承擔的大中型審計、資產評估、重組改制等項目,業績突出,為受托單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做出了重要貢獻。
6.因審計工作業績突出,個人或所領導的集體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者獲得市級黨委政府、省級工作部門表彰2次以上,或者獲得縣級黨委政府表彰3次以上(以上情形不包括各類通報表揚)。
(三)審計研究成果
1.在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中所評選出的審計相關專業期刊上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的審計相關專業國際期刊上獨立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專業論文或調查報告1篇以上(不少于2000字,下同),并在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報紙或審計相關專業非核心類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審計專業論文、調查報告3篇以上。
2.公開出版具有統一書號(ISBN)的審計專業著作,獨立撰寫3萬字以上,并且至少為第三作者;或者公開出版有較高水平的審計教材,本人參與編寫累計8萬字以上。
3.主持、承擔或作為主要執筆人開展1項以上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審計或相關專業科研課題或政策性研究課題,并獲得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科研成果一等獎。
4.主持、承擔開發的大數據審計模型或創新審計技術方法,2項以上被市廳級以上單位正式采用或推廣。
5.主持、承擔審計科研調研任務。研究成果在解決重大疑難問題、關鍵業務問題方面發揮重大作用,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用,或被同級黨委政府領導批示采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相關專業中級職稱指會計師、統計師、經濟師(包括房地產評估師、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房地產經濟人、中級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工程師(包括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測繪師、注冊核安全工程師、一級注冊建筑師、監理工程師、一級建造師、一級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A級注冊驗船師、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一級注冊計量師、中級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中級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師、設備監理師)。
第十三條 本標準所稱大中型審計項目確認:企事業內審部門和中介機構組織的企業類審計項目參照申報人所報資料同期國家有關部委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政府機關組織的審計項目主要指審計署或省審計廳統一組織由市級以上審計機關實施的區域性行業審計項目,省審計廳組織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屬本科院校、省屬大中型國有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市級以上審計機關組織的本地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以及其他相當規模的審計項目。
第十四條 標準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審計相關工作”是指在審計及相關合規、稽核、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崗位工作;或者在會計、經濟、統計、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崗位工作,且有相關審計實踐經驗的。
(二)“主持”是指該項目或課題的總負責人,負責該項目或課題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項目或課題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是指項目或課題的主要參與者,應排名前3位。
(三)凡有“以上”的,均含本數量級。
第十五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逗幽鲜「呒墝徲嫀熉毞Q申報評審條件》(豫人社辦〔2018〕113號)、《河南省審計系列正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條件》(豫人社辦〔2019〕71號)同時廢止。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原文:
https://hrss.henan.gov.cn/2023/09-20/2819124.html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