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山東審計師考試報名時間是5月20日9∶00—5月30日16∶00,繳費時間是6月1日9∶00—6月6日16∶00,準考證打印時間是9月24日9∶00至9月28日18∶00,考試時間是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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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24年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計局:
根據《審計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于2024年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審考辦字〔2024〕1號)要求,現將2024年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設置
2024年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安排如下:
二、考區設置及考場安排
初、中、高級資格考試均在濟南、青島、棗莊、濱州、聊城設置考區。考點考場由國家考務管理系統隨機編排,具體安排情況以準考證為準。
三、考試成績管理及證書辦理
初、中級資格考試實行成績滾動管理,應試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方可取得相應級別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應試人員須通過高級資格考試,方可取得高級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考試成績在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查詢。
初、中級資格考試電子證書或高級資格考試合格證明通過中國人事考試網“證書查驗”欄目查詢、下載。紙質證書或合格證明由報名市人事考試機構負責發放,可現場領取或登錄山東人事考試信息網(hrss.shandong.gov.cn/rsks/)、愛山東APP辦理郵寄。
四、報名條件
2024年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詳見附件1。
五、報名及資格核查
(一)本次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應試人員須通過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進行網上注冊、報名和繳費。
報名時間:5月20日9∶00—5月30日16∶00;
繳費時間:6月1日9∶00—6月6日16∶00。
首次登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的應試人員,應在報名前完成用戶注冊,并上傳近期彩色標準1寸半身免冠、照片底色背景為白色的正面證件照(上傳照片前應使用照片審核處理工具進行處理,通過后方可上傳),報名照片將用于準考證、考場座次表、資格證書等。以往已在報名服務平臺注冊過的應試人員不得更換照片。己注冊的應試人員無需重新注冊,但須完善相關信息。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按規定通過正規渠道報名,切勿輕信虛假宣傳。應試人員報名時,須如實填報信息,誠信參考,本人簽署(提交)《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告知承諾書》電子文本(可下載保存),切勿委托他人或機構填報本人報考信息、代替本人作出承諾。
(二)報名服務平臺將對身份信息、學歷學位等信息進行在線核查,提交補充相關信息24小時后登錄報名服務平臺查詢核查結果,核查完成后方可報名。
為加強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事中監管,如應試人員提交的境內高等教育學歷學位信息無法通過在線自動核驗,應在報名前及時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進行驗證/認證,下載相關PDF格式在線驗證/認證報告,報名期間按要求上傳相關驗證/認證報告,接受現場核查,具體操作方式參見中國人事考試網考生問答欄目內容。
(三)報名期間,應試人員務必仔細對照報名條件如實填寫報考信息,報名服務平臺將報考信息與報名條件進行比對,符合報考條件的應試人員點擊報名確認按鈕,進入繳費狀態,繳費成功即完成報名,逾期不繳費,視為放棄報名。應試人員應在工作地、居住地所在市報名參加考試(資格核查、合格證書發放均由該市人事考試機構負責);由于個人原因報錯科目、級別、專業或填錯個人信息的,核查通過后,無法修改報名信息,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應試人員作出承諾后,可在未繳費且報名截止前撤回承諾。不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或撤回承諾申請的應試人員,本年度該項考試中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一經選擇無法更改為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請慎重選擇。
(四)資格核查工作由各市人事考試機構負責,報名期間資格核查截止時間統一定于5月31日16:00。核查程序如下:
1.以下三種情況的應試人員須在報名服務平臺中上傳專業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按照規定時間到各市人事考試機構規定核查點接受現場核查,核查通過后方可進行繳費:
(1)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中存在不實承諾行為,或者因嚴重、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被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且在記錄期內的應試人員;
(2)不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相關報名事項的應試人員;
(3)撤回承諾申請的應試人員。
上述應試人員現場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1)應試人員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
(2)學歷(學位)證書原件;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報考中級、高級考試所需的相關職稱、職業資格證書。
2.以下四種情況的應試人員須在報名服務平臺中上傳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電子版、學歷(學位)證書在線驗證/認證報告PDF版,按照規定時間到各市人事考試機構規定核查點接受現場核查,核查通過后方可進行繳費:
(1)具有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學歷或2002年以前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的應試人員;
(2)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學位的應試人員;
(3)身份或學歷學位信息未通過在線核驗的應試人員;
(4)其他身份證件類型或境外學歷學位等無法在線核驗的應試人員。
上述應試人員現場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1)應試人員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
(2)學歷(學位)證書原件。
3.以下三種情況的應試人員須在報名期間按報名系統提示上傳職稱、職業資格證書等相關材料,由各市人事考試機構進行網上人工核查。應試人員務必于5月31日前查詢審核結果,核查通過后方可進行繳費:
(1)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學歷報考中級考試的應試人員;
(2)審計碩士專業學位報考初級或中級考試免試一科的應試人員;
(3)報考高級考試的應試人員。
注意: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學歷初次注冊報名中級考試的應試人員以及不適用告知承諾制、不采用告知承諾制、撤回承諾申請、身份學歷(學位)信息無法通過在線核查的應試人員,仍須按前款規定的條件到各市人事考試機構規定核查點接受現場核查。
4.應試人員上傳材料無法辨別真偽或其他需要到現場的情形,各市人事考試機構可要求應試人員到指定地點進行現場核查。
(五)各市要嚴格報名資格核查工作,可利用當地政府共享數據對應試人員戶籍、社保等信息進行復核,并妥善保管應試人員報名材料(電子版)備查。資格核查工作貫穿考前、考中和考后全過程,各市要建立和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全程接受社會監督。
應試人員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未按照所在市人事考試機構要求辦理報考相關事項的,按考試報名無效或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已繳費用不予退還;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處理,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答卷的,成績按無效處理。
(六)忘記登錄用戶名、密碼的,與所在市人事考試機構聯系。報名系統操作問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聯系方式:010-87901800)進行解答。
六、收費標準
根據《審計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于2024年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審考辦字〔2024〕1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字〔2020〕180號)文件規定,初、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費每人每科62元,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費每人每科70元。
七、準考證打印
應試人員參加考試前須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準考證打印系統開放時間為9月24日9∶00至9月28日18∶00。
八、考試大綱
使用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確定的2024年度初、中、高級資格考試大綱,各級別考試大綱統一公布在審計署官方網站(www.audit.gov.cn)“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欄。
附件:關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事項的說明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審計廳
2024年5月8日
附件
關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事項的說明
一、初、中、高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初、中、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即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一)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學歷,均可報名參加初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高中畢業,取得初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10年;
2.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4年;
4.具備雙學士學位(包括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
5.具備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1年;
6.具備博士學位。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6年;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4年;
4.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
二、應屆畢業生報名考試
應屆畢業生可以憑所在院校開具的應屆畢業證明作為符合相應學歷條件,報名參加當年度初、中、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試合格人員領取證書時應補充提交學歷學位證書信息等。
三、持單獨劃線職業資格證書報名考試
根據《關于單獨劃定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25號)中“單獨劃線職業資格證書或成績合格證明,在相應省(區、市)的單獨劃線地區有效”等規定,使用審計單獨劃線職業資格證書申報高一級審計職業資格考試的,只可在證書標注的有效區域所在的省(區、市)報名參加考試。
四、港澳臺和外國籍人員報名考試
港澳臺和外國籍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港澳臺和外國籍人員持內地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的,可以直接填報相關信息;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或者學位證書的,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港澳臺和外國籍人員在內地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報名。
五、其他職稱、職業資格人員報名考試
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可以直接對應初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按照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報名參加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證書、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在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時滿足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的學歷和年限條件,可以直接對應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按照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報名參加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取得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中級職稱,可以視同具備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按照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報名參加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根據有關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資格規定,相關職業資格可對應的會計、經濟、統計、工程中級職稱如下: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資格類別 | 對應職稱 |
1 | 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水平評價類 | 會計師(中級) |
2 | 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 水平評價類 | 經濟師(中級) |
3 | 房地產估價師 | 準入類 | 經濟師(中級) |
4 | 咨詢工程師(投資) | 水平評價類 | 經濟師(中級) |
5 | 不動產登記代理人 | 水平評價類 | 經濟師(中級) |
6 | 房地產經紀人 | 水平評價類 | 經濟師(中級) |
7 | 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 | 水平評價類 | 經濟師(中級) |
8 | 精算師(準精算師) | 水平評價類 | 經濟師(中級) |
9 | 中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 水平評價類 | 統計師(中級) |
10 | 注冊城鄉規劃師 | 準入類 | 工程師(中級) |
11 | 注冊測繪師 | 準入類 | 工程師(中級) |
12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師(中級) |
13 | 一級注冊建筑師 | 準入類 | 工程師(中級) |
14 | 監理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師(中級) |
15 | 一級建造師 | 準入類 | 工程師(中級) |
16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分級注冊的應為一級) | 準入類 | 工程師(中級) |
17 | 注冊驗船師(A級) | 準入類 | 工程師(中級) |
18 |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師(中級) |
19 |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 準入類 | 工程師(中級) |
20 | 一級注冊計量師 | 準入類 | 工程師(中級) |
21 | 中級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水平評價類 | 工程師(中級) |
22 | 中級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 水平評價類 | 工程師(中級) |
23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水平評價類 | 工程師(中級) |
24 | 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 | 水平評價類 | 工程師(中級) |
25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師 | 水平評價類 | 工程師(中級) |
26 | 設備監理師 | 水平評價類 | 工程師(中級) |
27 |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Ⅲ級) | 準入類 | 工程師(中級) |
具備其他系列副高級職稱以上資格,在審計相關工作崗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可以視作符合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報名參加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六、免考條件和程序
獲得審計碩士專業學位人員按照規定條件報名參加初級或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可以免試《審計相關基礎知識》科目,僅參加《審計理論與實務》科目考試。
我國審計碩士專業學位于2011年設立,《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2022年)》規定審計專業學位類別代碼為1257(2011—2022年期間專業學位類別代碼為025700),學位證書顯示的授予學位為“審計碩士”。獲得過審計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的研究生培養單位名單如下:
序號 | 培養單位 | 備注 |
1 | 北京大學 | |
2 | 北京交通大學 | |
3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 |
4 |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 | |
5 |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 | |
6 | 中央財經大學 | |
7 | 中國政法大學 | |
8 |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 |
9 |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 | |
10 | 天津財經大學 | |
11 | 河北經貿大學 | |
12 | 河北大學 | |
13 | 山西財經大學 | |
14 | 內蒙古財經大學 | |
15 | 遼寧大學 | |
16 | 東北財經大學 | |
17 | 渤海大學 | |
18 | 吉林財經大學 | |
19 | 哈爾濱商業大學 | |
20 | 上海交通大學 | |
21 | 上海國家會計學院 | |
22 | 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 | |
23 | 上海政法學院 | |
24 | 南京大學 | |
25 | 南京審計大學 | |
26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 | |
27 | 南京財經大學 | |
28 | 浙江工商大學 | |
29 |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 | |
30 | 浙江財經大學 | |
31 | 安徽財經大學 | |
32 | 廈門大學 | |
33 | 廈門國家會計學院 | |
34 | 江西財經大學 | |
35 | 山東大學 | |
36 | 山東財經大學 | |
37 |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 |
38 | 中原工學院 | |
39 | 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 | |
40 | 武漢大學 | |
41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
42 | 湖南工商大學 | |
43 | 暨南大學 | |
44 | 中山大學 | |
45 | 廣東財經大學 | |
46 |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 |
47 | 陸軍勤務學院 | |
48 | 西南政法大學 | |
49 | 重慶理工大學 | |
50 | 重慶工商大學 | |
51 | 四川大學 | |
52 | 西南財經大學 | |
53 | 四川師范大學 | |
54 | 四川外國語大學 | |
55 | 云南大學 | |
56 | 云南財經大學 | |
57 | 西京學院 | |
58 | 西北政法大學 | |
59 | 西安財經大學 | |
60 | 蘭州財經大學 | |
61 | 新疆財經大學 | |
62 | 石河子大學 | |
63 | 云南師范大學 | |
64 | 吉林大學 | 已撤銷授權點 |
65 | 中國海洋大學 | 已撤銷授權點 |
66 | 華中科技大學 | 已撤銷授權點 |
67 | 西安理工大學 | 已撤銷授權點 |
68 | 中國人民大學 | 已撤銷授權點 |
69 | 南開大學 | 已撤銷授權點 |
70 | 湖南大學 | 已撤銷授權點 |
備注:已撤銷授權點的院校在獲批期間存在審計碩士專業學位畢業生的,該畢業生具備《審計相關基礎知識》科目免考資格。 |
七、從事審計相關工作界定
在審計及相關合規、稽核、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崗位工作,或者在會計、經濟、統計、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崗位工作且有相關審計實踐經驗的,可以視同從事審計相關工作。
八、工作年限計算
取得相應學歷學位前后的審計相關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考試年度的12月31日。
來源:山東人事考試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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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