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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一級建造師職業資格考試南陽考區公告
2024年度一級建造師職業資格考試,定于9月7日、8日舉行。現將南陽考區考試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試科目及時間
二、考點、考場安排
三、考點地圖
https://j.map.baidu.com/87/Re0i
四、考生重點事項提醒
1、及時打印準考證。網上已繳費的考生務于2024年9月2日9﹕00至9月6日17﹕00,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自行打印準考證。請仔細核對準考證上的個人身份信息,如信息有誤,應在考試前聯系報名地考試機構申請辦理更正。
2、持有效證件應試。須帶齊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二代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參加考試。身份證遺失或失效,可憑社保卡或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考點轄區派出所辦理并注明用途的臨時身份證明參加考試,其他證件不能作為參考身份證明。
3、安排好交通出行。考試前一天熟悉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就近乘車,確保順利到達考點。考試當天,考生自帶車輛不得停靠考點門口或進入考點。
4、按時順利應試。本次考試,考場統一集中設置,考生每個科目考場號、座位號會有變化,務必認準考點名稱、地址和考場、座號,防止走錯考點、坐錯考場和座位。務于開考前50分鐘到達考點,每場考試開始前30分鐘進入考場。考試開始5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時長2小時以內的科目,封閉至考試結束;考試時長超過2小時的科目,封閉2小時,考場封閉期間原則上不得交卷離場。
5、規范參考行為。考生攜帶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直尺和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嚴禁將手機、智能手表(手環)、藍牙耳機等具有通信、記錄、拍照、存儲傳輸功能的電子設備,以及參考資料等規定以外物品帶至座位。樹立“誠信參考,文明參考”意識,自覺服從管理,強化規則意識,抵制考試違規違紀行為,展示良好形象。考試過程中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試卷、答題卡(紙),防止他人抄襲,考試結束后被甄別為雷同答卷的,將給予成績無效處理。考試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6、做好應急準備。持續關注南陽市天氣預報和考試機構網站通知,按照考試安排要求,對照筆試準考證注意事項,提前做好應試準備。若有身體狀況不適的考生,要提前咨詢醫療機構,確定能否參加考試,并做好相應急救準備。因不符合有關要求和考務規定而貽誤考試的,責任自行承擔。
五、考試有關規定(見附件)
1、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場規則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兩高司法解釋摘錄
南陽市人事考試中心
南陽市公務員考試測評中心
2024年9月2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場規則
一、在開考前30分鐘(國家另有規定時間的除外)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或社保卡)進入考場,核對考場號、座位號無誤在座次表上簽字后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放在桌面右上角,身份證交監考人員統一保管核查。
二、開考5分鐘后不得入場;在規定時間內不得交卷離場。
三、只準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擦參加考試,有特殊要求的科目,可攜帶電子計算器(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等規定的應試工具或參考用書。嚴禁將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電子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須關閉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的,一律按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四、考試開始時,須先在試卷封面或答題卡(紙)規定的位置準確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和科目代碼,不得超過裝訂線,不得做任何標記。
五、開考鈴響后方可答題。考試規定須在專用答題卡或答題紙上作答的,一律用黑色墨水筆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規定須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的,須按題號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選項對應的字母用2B鉛筆填涂作答。答案未在規定位置填寫(填涂)的無效。
六、嚴格遵守考場規則,保持考場肅靜,嚴禁吸煙。不得傳遞任何物品,不許交頭接耳、左顧右盼、窺視他人答案和交換試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逗留、喧嘩。
七、考試結束鈴響,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答題卡翻放在桌面上,坐在原位經監考人員清點無誤,并在座次表上簽字確認后獲監考人員準許方可離開考場。不得抄錄試題或與試題相關的內容。不得將試題本、答題卡(紙)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八、服從考場監考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監督和檢查。不得無理取鬧,不得辱罵、威脅監考人員。
九、在考試中考生如有違紀違規行為將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1號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進行處理。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摘要)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及兩高司法解釋摘錄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參加考試,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執業藥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1.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3.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4.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5.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6.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為組織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試題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試成績的;
(五)其他組織作弊的情形。
三、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幫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認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3.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6.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六、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七、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八、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南陽市人事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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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