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4 號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 5 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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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場 規 則
一、開考前30分鐘,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開考30分鐘后,應考人員不得入場;考試結束前,應考人員不得提前交卷、退場。強行離場或鬧場的,按嚴重違紀處理,交由考場辦公室處置。
三、應考人員入場后,必須首先對照自己的準考證,認真核對考點、樓棟(考區)、考場及座位號,對號入座;如有疑問,請舉手向監考人員示意。不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屬于違紀違規行為。
四、考生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嚴禁應考人員通過夾帶或高科技工具進行考試舞弊,一經發現并核實,取消本次考試資格,5年內不能報考公務員。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私帶的答題材料。
五、除規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考試期間擅自使用上述設備的,一律視為作弊,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取消本次考試資格,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六、試卷發放后,考生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應考人員須謹慎仔細填寫,誤填、錯填相關信息的,責任自負;在聽到開考指令后方可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七、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八、考生應嚴格按照試卷中的答題須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
九、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或為他人窺視提供便利。嚴禁抄襲。
十、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一經調查核實,視為嚴重違紀行為,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
十一、考生應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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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尺度
一.按“手機使用”處理的行為包括:
(1)攜帶身上并開機;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3)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送信息等;
(5)拿出手機并開機;
(6)其他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三款處理。
二.關于考生坐錯考場的處理
(1)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2)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三.關于雷同試卷甄別結果的認定
(1)屬雷同試卷“同考場打小抄”的,按《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認定。
(2)屬雷同試卷“跨考場兩兩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串通作弊”認定。
(3)屬雷同試卷“集團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有組織作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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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