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2年度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原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發〔2002〕23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關于做好2012年度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5號)文件精神,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現將2012年度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3年。
2、取得經濟類、工程類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1年。
3、取得經濟類、工程類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1年。
4、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博士學位。
5、非經濟類、工程類專業畢業,其相對應的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年限延長2年。
6、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并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5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條件:
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2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類、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可免試1科相應考試科目:
1、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機電設備評估基礎》或《建筑工程評估基礎》;
2、評聘為高級經濟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經濟法》;
3、評聘為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財務會計》。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資產評估專業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項工作時間的總和,其計算截止日期為2012年12月31日。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原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有關要求,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港澳臺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經歷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臺灣居民還須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考試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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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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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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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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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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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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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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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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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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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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