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5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考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社保局,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力社保廳辦公室浙江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2015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意見》(浙人社辦發〔2015〕2號)和《浙江省醫學學術交流管理中心關于2015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安排的通知》(浙醫管中心〔2015〕2號)精神,為保證我市2015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進行,現將考務?工作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考條件
(一)參加衛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大專學歷,可參加藥學、技術專業士級資格考試。
2、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藥學、護理、技術士級職務滿5年,可參加師級資格考試。
3、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受聘擔任藥學、護理、技術士級職務滿2年(在全日制學習期間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取得士級資格者,同時需從事專業工作滿3年),可參加師級資格考試。
4、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可參加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師級資格考試。
5、臨床醫學(包括中醫、口腔)、預防醫學專業初級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有關規定,參加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護理學士級資格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二)參加衛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2、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6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4年;
4、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三)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報名參加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四)省、市級醫療(不含急救中心、療養院等)和疾控機構符合下基層要求的城市醫生報名參加中級資格考試,需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4個月的下基層任務。
(五)下列人員不得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前3個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醫療事故完全或主要責任者,自醫療事故鑒定生效次年起未滿3年;醫療事故次要或輕微責任者,自醫療事故鑒定生效次年起未滿1年。
3、考試時,因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已按有關規定處理,尚在停考期內者。
4、經查實收受“紅包”等未滿1年(不含當年,下同)者,經查實索取“紅包”等未滿3年者。
5、受黨紀、政紀處分,在處分期內者。
6、受衛生行政處罰未滿2年者。
7、其它不符合報考要求的情形。
二、考試組織和報名
(一)全市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設在杭州市區。
(二)報名信息管理。
1、報名方式與時間:采用網上報名,現場確認。在2015年1月6日至25日期間,考生可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http:// www.21wecan.com)進行網上預報名,根據報名須知在網上填寫個人報名信息,并打印《2015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1月22日、23日和26日共三天各報名點進行網上報名現場確認工作。考生須持申報表及相關的證件、材料,經所在單位初審同意后,由主管部門統一匯總填寫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匯總表(附件2),并與考生報名材料一起報至所屬區、縣(市)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現場確認地點詳見附件1。
2.考生繳費方式:考生完成現場確認后,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http:// www.21wecan.com)進行網上繳費,繳費截止時間為2月1日,逾期未繳費者視為放棄報名。
(三)市屬單位報名點設在杭州市人事考試辦公室(杭州市文暉路97號杭州人才大廈),聯系電話:0571-85456079,文件下載登陸培訓考試網(網址:www.ttt.gov.cn)。各區、縣(市)報名點要按要求及時、準確錄入數據,按時匯總、傳輸考生信息,請務必在1月27日前上報數據和報名資料。
(四)考生報名現場確認時應按照規定提供證件原件及有效證明材料,包括:
1、《2015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一式二份;
2、畢業證書(本科及以上另須提供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具有執業資格的需提供執業資格及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專業技術資格聘用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參加中級資格考試,須提供該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7、城市醫生報名參加中級資格考試,須提供《城市醫生晉升職稱前到基層服務記錄表》原件及復印件或《城市醫生晉升職稱前到基層服務承諾書》(附件3),免下基層人員提供《城市醫生晉升職稱前免下基層證明》(附件4)。
8、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9、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材料真實性保證書(附件5)。
各區、縣(市)報名點及市直主管部門經辦人員審核原件并在復印件上簽名蓋章,同時按照上述的順序裝訂材料。
(五)準考證制發工作。
自4月28日起,考生可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http://www.21wecan.com)打印準考證,打印截止時間為5月24日。
三、報考條件有關說明
1、凡在城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1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在報名時需提供相應的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2、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7部門《關于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衛科教發〔2013〕56號)精神,凡在城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后,可提前1年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對象到基層實踐鍛煉的培訓時間,可計入本人晉升中級職稱前到基層衛生單位累計服務年限。
3、報名參加2015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級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和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4、根據《執業醫師法》及有關文件規定,報考專業代碼為301至365的人員,應嚴格按衛生技術人員的準入要求、所從事專業工作、醫師資格類別和執業范圍,選擇相應專業進行申報,不得隨意選擇、更改申報專業。各申報專業對應的醫師資格類別和執業范圍見附件6。
5、根據原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城市醫生晉升職稱前到基層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浙衛發〔2013〕204號)、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浙江省城市醫生晉升職稱前到基層服務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浙衛便函〔2014〕4號)等文件精神,報名參加2015年度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城市醫生,除免于基層服務的人員外,須完成4個月的下基層任務,具體計算 時間可截止到2015年6月底。從2016年度起,須在報名時完成相應的下基層服務任務。
6、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關專業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并計算。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余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
四、考試科目及方式
2015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分為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4個科目。臨床醫學(專業代碼為301至360)以及中藥學初級(士)、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別為102、202、367)、放射醫學技術初級(士)、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別為104、206、376)、中醫護理學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別為204、374)、神經電生理(腦電圖)技術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別為215、391)、核醫學技術中級(專業代碼為377)、超聲波醫學技術中級(專業代碼為378)、心電學技術中級(專業代碼為387)共73個專業的4個科目的考試,均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其他45個專業的4個科目仍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
五、考試時間
(一)人機對話考試時間安排:
考試科目 | 考試日期和時間 | |
基礎知識 | 5月16、17、 23、24日 | 8:30-10:00 |
相關專業知識 | 11:00-12:30 | |
專業知識 | 14:00-15:30 | |
專業實踐能力 | 16:30-18:00 |
(二)紙筆考試時間安排:
考試科目 | 考試日期和時間 | |
基礎知識 | 5月16日 | 9:00-11:00 |
相關專業知識 | 14:00-16:00 | |
專業知識 | 5月17日 | 9:00-11:00 |
專業實踐能力 | 14:00-16:00 |
六、考試收費
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費〔2013〕255號)文件執行,考試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50元,由考生在網上交費。考生的交款票據,在考試當日由監考人員發給。
七、成績發布及成績單打印
(一)考試成績將于考試結束后2個月內在中國衛生人才網(http://www.21wecan.com)公布,成績單不再統一制作下發。
(二)考生可憑本人準考證號和有效證件號進行成績查詢,下載打印成績單的截止日期為12月1日。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而且關系到廣大衛技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區、縣(市)人力社保局、衛生計生委要高度重視,加強對考試報名工作的領導, 要嚴格掌握報考資格條件,加強對資格審查工作的管理,維護資格考試的嚴肅性。對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將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處理,以確保考試工作的公平、公正。
附件:
1、報名點聯系方式
2、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匯總表
3、城市醫生晉升職稱前到基層服務承諾書
4、城市醫生晉升職稱前免下基層證明
5、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材料真實性保證書
6、申報專業與醫師資格類別執業范圍對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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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