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發〔2000〕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和完善市場經濟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質量專業技術人才,加強質量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和產品競爭力,經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研究決定,在工程系列質量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現將《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年十二月廿二日
附件1: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及關于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在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機構從事專職檢驗工作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 國家對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四條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國家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準、統一證書。
質量專業實行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后,不再進行工程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質量專業資格實行一考多用的原則。通過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并獲得該專業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表明其已具備質量專業相應崗位職業資格和擔任相應級別工程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六條 質量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作為質量專業崗位職業資格的上崗證,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工程技術員或助理質量工程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作為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職業資格的必備條件,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質量工程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 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第九條 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六)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擬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會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用印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二條 質量專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1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對有偽造學歷或資歷證明。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一經發現,將取消其資格,收回其證書,2年內不得再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也可按本規定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六條 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01年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2: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根據《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兩部門成立“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和“質量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司,負責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事(職改)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于每年 6月。首次考試擬定于 2001年9月進行。
第三條 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設:質量專業相關知識、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
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設:質量專業綜合知識。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
各級別考試均分兩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第四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
對在《暫行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只參加“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或“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質量專業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
第五條 凡符合報名條件并申請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核從事質量專業工作經歷。經考試管理機構核準后,向應考人員核發準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七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質量專業資格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八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
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要有計劃的進行。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推薦,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
第九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作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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