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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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含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金融資產,下同)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
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后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3)債權人出于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6)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后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7)發行方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8)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企業在根據以上客觀證據判斷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這些客觀證據相關的事項(也稱“損失事項”)必須影響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并且能夠可靠地計量。對于預期未來事項可能導致的損失,無論其發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為減值損失予以確認。
(2)企業通常難以找到某項單獨的證據來認定金融資產是否已發生減值,因而應綜合考慮相關證據的總體影響進行判斷。
(3)債務人或金融資產發行方信用等級下降本身不足以說明企業所持的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但是,如果企業將債務人或金融資產發行方的信用等級下降因素,與可獲得的其他客觀的減值依據聯系起來,往往能夠對金融資產是否已發生減值作出判斷。
(4)對于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其公允價值低于成本本身不足以說明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已發生減值,而應當綜合相關因素判斷該投資公允價值下降是否是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的。。同時,企業應當從持有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整個期間來判斷。
如果權益工具投資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從而不能根據其公允價值下降的嚴重程度或持續時間來進行減值判斷時,應當綜合考慮其他因素(例如,被投資單位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對于以外幣計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企業在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投資在初始確認時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成本,與資產負債表日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公允價值進行比較,同時考慮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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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