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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評聘為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5年。 (三)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四)取得工程技術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五)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并于2002年底前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和《設備監理合同管理》兩個科目,只參加《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和《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項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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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工作,加強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行為的行業自律,根據《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注冊設備監理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或考核認定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根據設備監理合同獨立執行設備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未經注冊,任何人不得以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名義執業。 第四條 注冊包括首次注冊、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首次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為3年。 第五條 全國設備監理行業自律組織為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機構,負責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定期向社會發布注冊和注銷注冊人員的名單,并負責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注冊管理機構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關行業設備監理自律組織或相關機構,作為注冊設備監理師的注冊登記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內注冊設備監理師的注冊登記工作及注冊管理機構委托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和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當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參加業務培訓,并接受定期的執業考核。 第二章 申請注冊條件 第八條 申請首次注冊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注冊設備監理師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設備監理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審核同意。 第九條 申請延續注冊除具備首次注冊的條件外,還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內容和學時,并在上一注冊期內執業考核合格。 第十條 申請變更注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設備監理師注冊證在有效期內。 (二)變更注冊申請人與原注冊執業單位解除聘用關系,并被新的執業單位正式聘用在注冊設備監理師崗位。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首次注冊的申請、受理和批準程序: (一)取得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者,應在取得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受聘執業單位所在地注冊登記機構或所屬行業注冊登記機構提出首次注冊申請,報送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申請首次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注冊申請表一式3份(附表1); 2.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復印件2份,分別由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存入本人注冊檔案); 3.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2份,分別由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存入本人注冊檔案)。 (三)通過考核認定方式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須參加注冊管理機構組織的設備監理理論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請首次注冊。 (四)注冊登記機構應對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申請材料進行審驗,審驗后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完備無誤的,受理申請; 2.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要補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內容。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或代理人當場補正,經審核無誤,應當受理申請;不能當場補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條 延續注冊的申請、受理和批準程序: (一)注冊設備監理師注冊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受聘執業單位所在地注冊登記機構或所屬行業注冊登記機構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所提供的申請材料除首次注冊規定的內容外(不再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的復印件,只出示原件即可),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注冊期內接受規定內容和學時的繼續教育證明; 2.執業單位對申請人在上一注冊期內的業績考核意見。 (二)延續注冊辦理程序按首次注冊的程序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變更注冊的申請、受理和批準程序: (一)注冊設備監理師變更執業單位,本人應從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主動向變更后的執業單位所在地注冊登記機構或所屬行業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二)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3份(跨省或行業變更注冊須一式4份,附表2); 2.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和原注冊證。 (三)變更注冊辦理程序按首次注冊的程序規定辦理,并收回原注冊證,存入本人注冊檔案。 第十四條 注冊登記機構對申請注冊人員情況,進行認真審驗后,將符合規定條件人員的申請材料和匯總表(附表3)及匯總表電子版,報注冊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經審核批準的,由注冊管理機構在申請表內相應意見欄內簽署意見并蓋章,制發統一印制的注冊證,向社會公布人員名單,將辦結的相應申請表送交注冊登記機構存檔。辦理跨省或行業變更注冊的,注冊管理機構應將辦結的變更注冊申請表,送交原注冊登記機構1份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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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注冊設備監理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 考試設置《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設備監理合同管理》、《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和《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4個科目,分4個半天進行,前三科考試時間均為3個小時,最后一科考試時間為4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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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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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3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表通知得知,2013年注冊設備監理師考試時間確定于9月7、8日。 |
考試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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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設備監理師考試每年考試一次。 |
考試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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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題型由客觀題和主觀題組成。《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設備監理合同管理》、《質量、投資、進度控制》三科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做答。《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專用的答題卡上作答。 |
成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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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查詢時間一般為11月中旬。查詢網址: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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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設備監理師合格標準尚未公布,考生可參考2011年設備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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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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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設備工程監理、設備工作設計和制造工作,業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2002年底前評聘工作技術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現在設備工程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和(二)中各一項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學歷和職業年限: 1、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連續從事設備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制造或監理工作滿25年。 2、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連續從事設備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制造或監理工作滿20年。 3、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連續從事設備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制造或監理工作滿10年。 (二)業務經歷: 1、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1項國家大型基本建設項目重要設備、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重要設備或國家重點科研項目重要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或監理工作。 2、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2項國家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重要設備、省部級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主要設備或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中主要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或監理工作。 3、獲得有關設備工程專業國家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4、獲得2項設備工程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5、獲得3項設備工程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考核認定組織 由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共同成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1),負責全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質檢總局。 三、考核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推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的人員由本部門統一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中央管理的企業可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并經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復核后,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業專業人員申報,由本企業質量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并經同級人事部門復核后,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區、各部門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經初審合格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對領導小組審核合格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后,報人事部、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四、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人事行政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二)填寫好的《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表見附件2)。 (三)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聘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主要文件簽署證明的復印件。 (四)所在單位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五、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國家對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實施考試后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和人事行政部門,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人事部門,應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將初審合格人員材料按名次順序匯總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審核申報人員各種證明文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書、獲獎證書等)時,須審核原件;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時,可送復印件。 (四)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復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 (六)各地區、各部門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條件,并在設備工程監理機構從事設備工作監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凡申請認定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均須按本辦法辦理。 |
證書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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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
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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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