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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發表時間:2015/11/16 13:14:2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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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省建設廳為二級建造師注冊機關,負責全省二級建造師注冊審批工作。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省交通、水利部門負責全省公路、水利水電專業二級建造師注冊審核工作。

第四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下述專業申請注冊: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可選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之中的一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注冊。

二、注冊申報程序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 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申請人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并對內容真實性負責,通過聘用單位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聘用單位為省直企業和在贛中央企業的,由企業通過省直有關廳(局、集團公司)、在贛中央企業主管局向省建設廳提出注冊申請。

第六條 注冊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和重新注冊。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污損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第七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申請實行網上申報和書面申報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應在江西建設網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上進行填報, 網上申報成功后自動生成打印所需申請表。

第八條 初始注冊

申請人自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1-1) ;

(二)資格證書、身份證和學歷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聘用企業將《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廳(局、集團公司)、中央駐贛企業主管局。其中,申請建筑、礦業、機電專業注冊的,應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市政專業注冊的,應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市政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有關廳(局、集團公司)、中央駐贛企業主管局將《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意見表》(附表1-3)、《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企業申請人)》(附表1-4)、《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專業)》(附表1-5)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省建設廳。其中,申請建筑、礦業、機電專業注冊的,應提交申請表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市政專業注冊的,應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市政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報送省建設廳材料按《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材料報送目錄》(附表1-6)要求辦理。

涉及公路、水利水電等申請注冊的,省建設廳將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省直有關專業部門。省直有關專業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填寫《省直有關專業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審核意見表》(附表1-7),連同按企業申請人匯總后生成的《省直有關專業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審核匯總表》(附表1-8)移送省建設廳。

第九條  延續注冊

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未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的,在有效期滿后,其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自動失效,需繼續執業的,應申請重新注冊。

申請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附表2-1);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條 變更注冊

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執業企業變更、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等情形的,應及時申請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后,有效期執行原注冊證書的有效期。

申請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表3-1);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復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五)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建造師辦理執業企業變更注冊后,6個月內原則上不再受理執業企業變更申請。

第十一條 增項注冊

二級注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注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準予增項注冊后,原專業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二級建造師增項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附表4-1);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三)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注銷注冊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及時通過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有關廳(局、集團公司)、中央駐贛企業主管局向省建設廳提出注銷注冊申請,由省建設廳辦理注銷手續。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九)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十)受到刑事處罰的;

(十一)注冊建造師本人或聘用單位需要申請注銷注冊

(十二)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二級建造師注銷注冊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附表5-1);

(二)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申請注銷情形的證明復印件。

第十三條 重新注冊

二級建造師注冊失效后或被注銷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申請重新注冊。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申請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附表6-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二級注冊建造師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應通過聘用企業,向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有關廳(局、集團公司)、中央駐贛企業主管局申請,報省建設廳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第十五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的,可通過聘用企業向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有關廳(局、集團公司)、中央駐贛企業主管局申請報省建設廳更換,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三、受理和初審

第十六條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按照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遺失補辦、污損更換和注銷注冊有關規定,對注冊申請人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注冊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受理申請人的注冊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或材料不齊全,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有關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注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時,應認真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合同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注冊條件,并按規定填寫初審意見。

第十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注冊企業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初始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對申請延續注冊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為不同意的需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省直有關廳(局、集團公司)、中央駐贛企業主管局負責所屬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的受理,其材料報送要求,比照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執行。

四、審核與審批

第二十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重新注冊、增項注冊的,省建設廳自收到初審上報材料后,20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結論。對涉及省交通、水利等專業部門的,自收到全部注冊申請材料后,及時轉送省直相關專業部門審核,省直相關專業部門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后移送省建設廳。省建設廳將審核意見結果匯總并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間之內。公示無異議的,準予注冊。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延續注冊的,省建設廳收到初審意見后,10日內作出審核意見結論。對涉及省交通、水利等專業部門的,自收到全部注冊申請材料后,及時轉送省直相關專業部門審核, 省直相關專業部門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后移送省建設廳。省建設廳將審核結果匯總后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間之內。公示無異議的,準予注冊。審批日期為注冊證書簽發日期,注冊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執業印章與注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省建設廳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三條 省建設廳定期將核準的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的二級建造師名單向社會公布,同時定期將注銷注冊的二級建造師名單向社會公布。

五、其它

第二十四條 二級建造師注冊后,在領取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應將原持有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交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證書銷毀并報省建設廳備案;申請人聘用單位為省直企業和在贛中央企業,應將原持有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交省建設廳銷毀。

第二十五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省建設廳按照建設部統一樣式印制。

第二十六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申請變更執業單位,原聘用單位有義務協助完成變更手續,若未解除勞動關系或發生勞動糾紛的,應待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糾紛解決后,申請辦理變理手續。

第二十七條 發現二級注冊建造師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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