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第十一條、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初級會計職稱證書登記
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初級會計職稱人員繼續教育
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第十三條、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初級會計職稱證書吊銷情形
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附:《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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