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河北考區網上報名確認須知
歡迎您使用河北省人事考試中心網上報名確認系統。確認前請務必認真閱讀以下注意事項:
一、您目前進入的是河北考區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網上確認系統。
二、使用網上確認系統的報考者應符合二個條件:
1、網上報名時,選擇的考試所在地為河北?。键c統一設置在石家莊市)。
2、已準備好本人的電子照片和開通網上支付功能的銀行卡。
三、網上確認時間:11月2日9︰00-7日16︰00
網上繳費時間:11月2日9︰00-7日23︰00
報考者請在網上報名確認及繳費時間結束前完成網上確認手續,否則視為自動放棄。
四、本系統以身份證號及報名序號作為登錄的依據,報考者請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和報名序號,否則他人誤用造成的后果,河北省人事考試中心錄用聘用考試處不承擔任何責任。
報考者不得用他人身份證、他人照片進行確認,否則造成其他報考者無法實現報名確認等情況而引起糾紛的,需承擔相應責任。
五、網上確認的基本操作程序:
1.考生閱知報名確認須知、考場規則和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承諾“本人已經周知考場規則和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考試當天,保證遵守考場規則;若有違反,愿按相關規定接受處理?!?輸入報名序號和身份證號登錄網上確認系統。
2.上傳本人的電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 2寸證件照(35×45毫米),jpg格式,20Kb以下(以上規格僅供參考)。
考生須高度重視所上傳照片的質量,按規定標準要求上傳,并對其質量負責。照片上傳后自己先檢查,直觀上,照片大于2寸照片、基本占滿照片框、清晰、證件照。否則照片格式不對、拉伸變形、模糊、太小、生活照等情況將無法通過審核
3.網上繳費。照片通過審核的,方可進行網上繳費。交費前,需要事先辦理銀行卡(也可以借用他人的銀行卡支付),但必須開通網上支付功能。
繳費成功的即確認手續完成。
六、報名考務收費標準。
根據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財政廳冀價行費字[1999]30號文件規定。只參加公共科目兩科考試的(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每人繳納報名考務費人民幣100元;參加公共科目考試,另還需加試專業科目考試的(報考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考生),每人繳納報名考務費人民幣130元。
七、報名考務費減免對象和辦法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鎮家庭的報考人員、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先在網上傳輸照片、繳費確認,11月27日下午16:30—20:00,到河北省人事考試中心錄用聘用考試處(石家莊市橋西區師范街172號),審核并辦理減免考試報名考務費用的退費手續。經審核確定符合減免條件的報考人員,所退費用由省人事考試中心退回到原繳費網銀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鎮家庭的報考人員須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和低保證(復印件);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須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復印件)。
八、報名信息的修改。
報名確認中,經考生申請,如下三類報名信息可以更改:考試地點、姓名中的錯別字(在報名確認時以考生出示的身份證為準,只有身份證號一致時才可以更改。)、身份證號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個別錯誤數字(在姓名一致的情況下,該數字不涉及出生年月,各地才可以自行更改。),其他報名信息如需更改,請與國家招考部門聯系,河北考區無權修改??忌膱竺畔r須填寫《報名信息更改申請表》。
1、更改姓名中錯別字的或身份證號中個別數字的考生須先上傳照片、繳費,完成網上確認手續,再到現場辦理更改手續;
2、更改考試地點的考生須先準備好規定格式的電子版照片,照片存儲文件名為“考生的報名序號+考區代碼13+姓名”。
辦理時間地點:11月5日—6日,每日9:00—16:00到河北省人事考試中心現場更改信息手續(石家莊市橋西區師范街172號)。
九、準考證打印時間及其他。
1、確認成功的考生請于11月21日10︰00-11月26日12︰00登錄本網站自行打印《筆試準考證》。
2、《筆試準考證》要妥善保存,筆試后如進入資格復審、面試、體檢等程序時需出示此證,謹防丟失。建議使用激光打印機打印,黑白彩色均可,內容要清晰。且只能從網上直接打印,不得拷貝后打印。未在規定時間內打印準考證的視為棄考。
3、為嚴肅考風考紀,打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杜絕替考及其他違紀行為的發生,參考時考生必須帶齊準考證、法定身份證件(與報名時一致)方可進入考場。
4、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河北考區網上報名確認咨詢電話:0311- 83808508、83806307。
附件:1、考場規則
2、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河北省人事考試中心錄用聘用考試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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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場規則
1.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憑準考證和法定身份證件(與報名時一致)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上。
2.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3.考生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4.除規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它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5.試卷發放后,考生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6.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7.考生應嚴格按照試卷中的答題須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
8.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
9.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10.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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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按照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谥付ㄗ粎⒓涌荚嚕蛘呶唇浌ぷ魅藛T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ㄋ模┪从靡幎ǖ拇痤}用筆作答的;
?。ㄎ澹┕室鈸p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诖鹁恚ù痤}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ㄆ撸┢渌话氵`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ㄒ唬┏u、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ㄋ模┢渌麌乐剡`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ǘ┯伤颂婵蓟蛘呙懊斕嫠藚⒓涌荚嚨?;
?。ㄈ┢渌楣澨貏e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 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并存檔。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后認定與處理的,應當制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式樣附后),告知書應當寄送報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第十四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第十五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錄用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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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