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網址:https://www.coc.gov.cn/coc/
查詢方法:進入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查詢網站,點擊一級注冊建造師查詢,即可查詢全國各地一級建造師證書注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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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受理:申請人登錄中國建造師網(WWW.COC.GOV.CN)“注冊建造師信息管理系統”選擇“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系統”上進行填報,打印相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初始注冊提交:
1、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的《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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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查
初始注冊標準:
1、申請人持有《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2、申請人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獨立資質的法人單位(該單位工商注冊地應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
3、未發現申請人存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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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
標準:同審查標準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
時限:2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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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審核同意的,在1個工作日內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按規定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部。
對審核不同意的,1個工作日內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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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周期: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
初始注冊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所需資料:
(一)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序: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受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受理單位: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在核發證書后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
違反《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查看詳情]
注冊周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初始注冊期滿
變更注冊條件: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所需資料:
(一)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有效期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序: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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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違反《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查看詳情]
注冊周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初始注冊期滿
延續注冊條件: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
所需資料:
(一)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序: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院建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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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增加專業考試合格后
增項注冊條件:
注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注冊,并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所需資料(參照初始注冊):
(一)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增項注冊的,應但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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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注銷注冊條件: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
注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查看詳情]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不予注冊條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法律責任: 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查看詳情]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撤銷注冊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建造師的注冊:
(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六)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法律責任:
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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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建造師不得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2.根據《關于印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號),取得
城市規劃師、
建筑師、工程師、建造師、
監理工程師、
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家企業申請注冊并執業。取得上述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并執業。
為加強注冊管理,一經發現申請注冊執業資格人員存在同時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違規行為的,我們將報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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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建造師應當在其注冊證書所注明的專業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具體執業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執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