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考生須知
一、考試時間
2018年度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時間為6月2、3日。
二、網上打印準考證
報考人員請于2018年5月28日9:00—6月1日17:00登陸湖南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使用A4紙打印)。
三、考試地點:
考點學校名稱 | 考點地址 | 乘車路線 |
衡陽職業中等專業學校 | 雁峰區小塘村79號 | 102路等 |
衡陽市廣播電視大學南校區 | 衡祁路98號 | 131路等 |
衡陽市六中 | 衡祁路青化山5號 | 131路等 |
溫馨提示:
1、考生于考前一天到所在考點學校熟悉交通路線、考場位置,考試當天注意交通安全。
2、衡陽電大考點周邊有工程項目施工,道路狹窄,建議該考點考生不要開車來參考,以免交通堵塞。
四、應試要求
1、報考人員應試時,必須攜帶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方可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將兩證放在桌子右上角,并在監考老師處的《考場座次表》上簽名和填寫本人聯系電話。
2、考生在開考5分鐘后不得入場,120分鐘后方可交卷離場。
3、考試時只準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電子計算器進入考場。不得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資料、報刊、提包等物品入座。如有攜帶應統一存放在指定位置。開考后應試人員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4、考生不得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入場,攜帶者必須關機,上繳給監考老師,放在考場指定位置。考試期間如發現考生使用通訊工具或未關機的,一律按違紀處理。
5、考試開考,考生嚴格按照試卷封二“應試人員注意事項”的要求填涂試卷代碼,未填涂或填涂有誤,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
6、考試結束鈴響,考生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收完試卷(題本)、答題卡(紙),考生在《考場座次表》的“交卷簽字”欄簽名,經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違者作違紀處理。
7、考后國家將對所有應試人員的作答數據進行雷同檢測,對于雷同試卷及異常考場取消考試成績。請各位考生嚴格遵守考場規則,依法、誠信參加考試,既不抄襲他人答案,也不提供或縱容他人抄襲本人答案。
五、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為凈化社會考試環境,切實抓好考風考紀,針對考試當中查獲的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參照考試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對違紀人員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附:考試法律、法規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社部第31號令(摘要)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3號令(摘要)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對于組織考試作弊,為他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犯罪行為的處理,均有明確規定,規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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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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