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7〕28號
各造價咨詢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筑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服務與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促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149號令)、《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150號令)、《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信息的采集、記錄、評價、公布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管理,是指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過采集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本市從事工程造價相關活動的市場行為信息,對其作出評價并實施差別化監管的活動。
第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制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良好行為、不良行為認定標準。負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信息的采集,負責市場行為信息的審核和認定,負責對其他部門或組織提供的相關市場行為信息的采用,負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信用評價與評價結果的發布,并組織實施差別化監管。其具體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行為信息包括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
良好行為信息是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依法承攬業務及執業信息,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強制性規范、標準,受到國家及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建設行業相關專業協會的表彰或獎勵,參與制定或審核行業標準,報送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數量和質量情況以及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市場行為信息。
不良行為信息是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違反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強制性標準、執業規程,受到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等方面的市場行為信息。
第二章 市場行為信息的采集
第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基本信息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數據庫信息為準。
第八條 良好行為信息按下列規定采集: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業績信息,以上一年度的統計結果為準,由企業登錄“北京市工程造價服務平臺”自行申報,并對所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核后記入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系統。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上報成果文件,由企業登錄“北京市工程造價服務平臺”自行填報,并對所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核后記入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系統。
(三)國家、市政府相關部門或建設行業相關專業協會給予的表彰、獎勵,由企業登錄“北京市工程造價服務平臺”自行填報,并對所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核后記入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系統。
第九條 不良行為信息按下列規定采集: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不良行為信息,通過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執法工作平臺自動采集。
第十條 建立異議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對其市場行為信息提出異議的,應當在信息公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填報申訴的相關內容及聯系方式,并將相關證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實,并在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第三章 市場行為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系統按照《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標準》(附件1)、《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中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信用評價標準》(附件2),每天自動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一年內的市場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并于次日9時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布排名和得分。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可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查詢其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結果及記分明細。
第十二條 市場行為信用評價得分=基礎分值+良好行為得分-不良行為積分。其中,評價得分最高為100分,基礎分值(或初始分值)為60分。
評價工作啟動后,本市新注冊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分值確定為60分。中央在京或外省(市)新進京承攬業務備案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參與我市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的初始分值,按本市相應資質等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評價得分的平均值確定。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整改期間暫不對其進行市場行為信用評價,整改合格后恢復評價: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整改期間暫不對其進行市場行為信用評價,整改合格后恢復評價: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評價排名及得分,分類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得分排名前30名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綜合得分并列時按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進行再排名),實行激勵機制:
1.在企業申請資質延續或升級、出具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證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優先快速審查;
2.評優評先時,建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3.有關部門選擇協作企業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4.通報國資、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工商等部門,依法得到政策扶持。
(二)得分低于基礎分值60分(不含60分)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行限制機制:
1.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2.在企業申請資質延續或升級、出具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證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點審查;
3.提高對其企業資質及所做成果文件核查力度;
4.評優評先時,相關部門或專業協會予以慎重選擇;
5.企業主要負責人參加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的不少于8個學時的法律法規培訓。
(三)對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行懲戒機制:
1.整改期間暫不為其出具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證明材料;
2.市屬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重新核查該企業資質,經核查未達到資質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依法限制其在本市從事與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相關的工作,暫停為其辦理出京執業所需相關證明,暫停其資質升級或延續;逾期不改的,對于乙級資質企業依法撤回其資質,對于甲級資質企業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進行處理,并通報國資、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工商等相關部門;參與司法鑒定的,通報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仲裁委,建議取消其參與司法鑒定資格;
3.非市屬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將其評價結果通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應主管部門,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或相應主管部委,依法限制其在本市從事工程造價咨詢相關活動。
第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注冊造價工程師評價排名及得分,分類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得分排名前100名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綜合得分并列時按參與項目的造價進行再排名),實行激勵機制:
1.在人員資格續期、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優先快速審查;
2.評優評先時,建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二)得分低于基礎分值60分(不含60分)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限制機制:
1.列入重點監管人員名單;
2.在人員資格續期、出具與業務經營有關證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點審查;
3.建議企業不任命其擔任政府和國有投資建設項目的負責人;
4.提高對其負責項目成果文件的核查力度;
5.評優評先時,相關部門或專業協會予以慎重選擇;
6.接受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的不少于8個學時的法律法規培訓。
(三)對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懲戒機制:
1.整改期間暫不為其出具與業務經營有關的證明材料;
2.接受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的不少于16個學時的相關法律法規、專項業務培訓及考核;
3.屬于本市的,重新核查個人注冊資格,經核查達不到注冊資格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依法限制其在本市從事與建設工程造價相關的活動;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進行處理;
4.本市以外的,將其評價結果通報個人資格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限制其在本市從事建筑業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首先查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市場行為監管類別,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八條 本市鼓勵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從事與工程建設相關活動中查詢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狀況。
第五章 責任處理
第十九條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違反本辦法,提供虛假信息的,經調查核實后,依法進行處罰和處理,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工作人員故意瞞報、漏報相關信息,篡改評價結果的,經調查核實后,嚴肅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及其他市場主體的造價從業人員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標準
2.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中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信用評價標準
附件1
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標準
信息 | 信息類別 | 加分項目 | 分值 | |
良好行為信息 | 業績信息 | 造價咨詢 收入 | 1-50名 | 10分 |
51-100名 | 7.5分 | |||
101-150名 | 5分 | |||
151-200名 | 2.5分 | |||
其他收入超過200萬的企業 | 1分 | |||
獲獎信息 | 國家級 | 國家有關部門頒發與造價咨詢活動相關的表彰或獎勵 | 每項1分,最多2分 | |
先進單位 | 2分 | |||
優秀成果獎 | 一等獎2分,二等獎1.5分,三等獎1分,最多2分 | |||
北京市級 | 市屬有關部門頒發與造價咨詢活動相關的表彰或獎勵 | 每項0.5分,最多1分 | ||
先進單位 | 1分 | |||
造價業務技能比賽 | 一等獎1.5分,二等獎1分,三等獎0.5分,最多1.5分 | |||
成果文件 | 報送數量 | 1-50名 | 8分 | |
51-100名 | 7分 | |||
101-150名 | 6分 | |||
151-200名 | 5分 | |||
201-250名 | 4分 | |||
其他報送企業 | 2分 | |||
報送質量 | 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 | 2.5分 | ||
制定或審核標準信息 | 國家級 | 工程造價管理國家標準定額、教材 | 每項1分,最多2分 | |
工程造價管理行業標準定額、教材 | ||||
北京市級 | 工程造價管理地方標準定額、教材 | |||
社會責任 | 參與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相關測算工作 | 每項1分,最多2分 | ||
通過招投標入圍政府委托造價成果文件審核工作 | 1分 | |||
報送的指標等數據達到采用標準的數量 | 1-10名 | 5分 | ||
11-20名 | 4分 | |||
21-30名 | 3分 | |||
31-40名 | 2分 | |||
41-50名 | 1分 | |||
其余報送企業 | 0.5分 | |||
不良行為信息 | 參見《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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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中注冊造價工程師市場行為信用評價標準
信息 | 信息類別 | 加分項目 | 分值 | |
良好行為信息 | 業績信息 | 上報年度參與項目的造價累計超過1億元 | 每超過5000萬加0.5分,最多加10分 | |
獲獎信息 | 國家級 | 與工程造價活動相關的表彰或獎項 | 每項1分,最多加2分 | |
北京市級 | 與工程造價活動相關的表彰或獎項 | 每項0.5分,最多加1分 | ||
成果文件 | 報送數量 | 1-10名 | 10分 | |
11-20名 | 9.5分 | |||
· | · | |||
· | · | |||
· | · | |||
191-200名 | 0.5分 | |||
其他報送人員 | 0.5分 | |||
報送質量 | 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人員 | 2分 | ||
制定或審核標準信息 | 國家級 | 工程造價管理國家標準定額、教材 | 每項1分,最多2分 | |
工程造價管理行業標準定額、教材 | ||||
北京市級 | 工程造價管理地方標準定額、教材 | |||
社會責任 | 參與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相關測算工作 | 每項1分,最多2分 | ||
通過招投標入圍政府委托造價成果文件審核工作 | 1分 | |||
報送的指標等數據達到采用標準的數量 | 1-10名 | 10分 | ||
11-20名 | 9.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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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00名 | 0.5分 | |||
其他報送人員 | 0.5分 | |||
不良行為信息 | 參見《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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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