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吉林2016年注冊計量師考試報名時間:2016年3月28日—4月9日,網上繳費時間: 2016年3月28日—4月9日,準考證打印時間:考前一周。
關于做好2016年度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注冊計量師、社會工作者和上半年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筆譯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駐省中直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有關部委文件精神,為做好我省2016年度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注冊計量師、社會工作者和上半年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筆譯考試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時間及辦法
為方便報考人員,簡化報名流程,倡導誠信報名,本次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網上交費、網上打印準考證、考后網上資格審核,考前不再進行網上或現場資格審核,考生按照報名文件要求的報考條件,承諾符合報考條件并在網上簽訂《報考人員誠信考試承諾書》后即可報考,報名資格審核待考試成績發布后,對各科目總分達到試卷滿分60%的預合格人員進行審核。請考生認真閱讀、準確理解相關報考規定,確保本人所填信息真實有效且符合報考條件,報考條件詳見附件1。通過網上資格審核的考生在領取合格證書時,須出具畢業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原件。
(一)網上報名時間:2016年3月28日—4月9日。
考生登陸中國人事考試網(網址:http://www.cpta.com.cn)快速通道“網上報名”欄目,進行報名。報名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1.注冊及照片處理。考生按系統提示注冊,注冊時上傳近期6個月內正面免冠證件數碼彩色照片(JPG格式,大小控制在100K以內),“照片審核處理工具”可在中國人事考試網下載。
2.選擇考區。考生按屬地原則報名,以單位法人證或營業執照上的登記機關公章為準。
(1)中直企業單位是指營業執照登記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單位,中直事業單位是指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單位。省直企業單位是指營業執照登記機關為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單位,省直事業單位是指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為吉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的單位。中直企事業單位駐長春市的考生請選擇“長春考區(駐長中省直單位)”,駐其他市(州)單位考生的就近選擇考區報名。
(2)其他各市(州)考生按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證登記機關公章所在市(州)選擇相應考區,省直管縣(市)仍按原渠道報名。
3.選擇考試。考生應對照考試報名文件,按要求選擇考試類別、級別、專業、科目。
4.填報信息。填報信息由考生本人負責,考生應如實、準確填報考試信息。考生錯報姓名、身份證號、考試類別、級別、專業、科目等考試相關信息,責任自負。
5.打印報名表。考生確認報考信息準確無誤后,可在網上自行打印《資格考試報名表》(簡稱報名表),報名表供考生核對報考信息之用。
6.信息修改。報考人員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報名信息確認”和“繳費”,在未確認繳費前報考人員可以自行修改報名信息,報考人員一旦繳費,將不能對所填報考信息進行任何修改。
(二)網上繳費時間: 2016年3月28日—4月9日。
報名信息確認無誤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網上繳費,收費標準見附件2。繳費成功后,請點擊“報名完成”,查看“繳費狀態”確定繳費成功。網上繳費后概不退費。考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上繳費的,視為自動放棄。
(三)打印準考證
考前一周內,考生登陸中國人事考試網,在“打印準考證欄目”用A4紙在網上自行打印準考證。考生須持本人準考證、正式有效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參加考試。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
考試類別 |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及內容 | 注意事項 |
環 境 影 響 評 價 工 程 師 | 5月21日 |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 | 前3科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科目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采用網絡閱卷。考生務必注意: 1、答題前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專用答題卡首頁); 2、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題卡指定的區域內作答。 考生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客觀題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不再另發草稿紙;主觀題草稿紙統一配發,考后收回。 |
5月22日 |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
注 冊 計 量 師 | 6月18日 | 上午09:00-11:30 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一、二級)
下午14:00-16:30 測量數據處理及計量專業實務(一級) 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二級) | 一級注冊計量師《計量專業案例分析》科目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采用網絡閱卷。考生務必注意: 1、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專用答題卡首頁); 2、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題卡指定的區域內作答。 其他科目及二級注冊計量師全部科目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客觀題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不再另發草稿紙;主觀題草稿紙統一配發,考后收回。 考試用書和吉林省標準研究院聯系,電話:0431—85233258。 |
6月19日 | 上午09:00-12:00 計量專業案例分析(一級) | ||
社 會 工 作 者 | 6月18日 | 下午14:00-16:00 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中級) | 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實務》科目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采取網絡閱卷。考生務必注意: 1、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專用答題卡首頁); 2、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題卡指定的區域內作答。 其他科目及助理社會工作師全部科目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不得攜帶計算器。 客觀題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不再另發草稿紙;主觀題草稿紙統一配發,考后收回。 考試用書和吉林省知行社會工作服務中心聯系,電話:0431—81035856。 |
6月19日 | 上午09:00-11:00 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中級)
下午14:00-16:00 社會工作實務(初級) 下午14:00-16:30 社會工作實務(中級) | ||
英 日 語 筆 譯 翻 譯 | 5月22日 | 上午09:30-11:30 二、三級筆譯綜合能力(英、日)
下午14:00-17:00 一、二、三級筆譯實務(英、日) | 《筆譯實務》科目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考生務必注意: 1、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專用答題卡首頁); 2、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題卡指定的區域內作答。 考生應攜帶黑色墨水筆、橡皮和2B鉛筆。 參加《筆譯實務》科目考試時,可攜帶紙質中外、外中詞典各一本。 考試用書及各語種口譯考試登陸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網www.catti.net.cn查詢。 |
三、考后網上資格審核
(一)網上資格審核考生需準備的材料
1、報考條件要求的學歷或學位證書掃描件,在海外取得的學歷學位,須提供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報告的掃描件。報考免試部分科目的考生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掃描件。
2、帶二維驗證碼且在有效期內的《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或《中國高等教育學歷查詢報告》掃描件。《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http://www.chsi.com.cn)打印,無法提供的考生需準備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查詢報告》。《中國高等教育學歷查詢報告》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提供,我省由吉林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提供。地址:長春市金川街151號,咨詢電話:0431—84657570、84657571。特別提示:出具該報告需要一定的時間,如有需要的考生請務必提前做好相關準備。
3、預合格考生需準備《學歷證明》和《專業工作年限證明》掃描件,報考二級筆譯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時免試《筆譯綜合能力》科目的預合格考生需準備《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讀證明表》,以上證明樣式詳見《資格審核公告》。公告將于考試成績發布一周后公布,詳情請關注吉林省人事考試網(網址:http://www.jlzkb.com)或吉林省人事考試中心官方微信公眾平臺,官方微信號為:jlsrskszx。
4、相關專業資格證書掃描件。
5、事業單位考生需準備帶有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掃描件,企業考生需準備帶有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5位注冊號的《營業執照》掃描件。
(二)網上資格審核有關規定
1、按照各科目試卷總分的60%作為暫定合格標準,在資格審核公告中將公布預合格人員名單。預合格人員按規定要求和時限進行網上提交材料,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資格考試報名初審考后復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號)文件的要求,凡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進行網上提交材料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取消全部考試科目成績,不予核發證書。考試成績于考試結束后2個月左右時間,在中國人事考試網發布。
2、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考試資格,在準考證打印環節核實的,取消報考資格,不得參加考試。在考后網上審核環節核實的,不予核發證書。在證書發放環節核實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有關情況通報到考生所在單位,考試相關費用一律不退。
3、單位法人或授權的人事部門負責人要嚴格審查本單位報考人員的學歷、專業工作年限、專業資格等有關報考信息,確認考生符合報考條件后,再在有關證明材料上簽名、加蓋法人章和公章,單位法人或授權的人事部門負責人在報名表上簽名或加蓋法人章和公章,即視為其同意報考并證明該考生相關信息真實準確,承擔相應的責任。考生所在單位對考生資格審查不嚴,弄虛作假騙取考試資格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單位相關責任。
4、偽造單位印章、法人章的,將移交公安部門處理。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四、考試相關政策及事項
(一)凡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符合報考條件且身體健康能夠適應考試者均可報考。凡不符合報考條件,以及在人事考試中替考、通訊工具作弊等嚴重違紀違規在停考期內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否則后果自負。
(二)實行違紀通報制度,凡違紀違規考生一律通報到本人所在單位并給予嚴肅處理;凡嚴重違紀違規考生,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三)根據人社部令第12號和《關于規范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雷同試卷認定和處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25號),國家閱卷時將對所有考生試卷進行雷同試卷檢測鑒定,無論抄襲、被抄襲、通訊工具作弊等產生的雷同試卷或試卷代碼異常,一律取消考試成績。考生在嚴格遵守考試紀律的同時,要樹立自我保護意識,防止被他人抄襲。嚴禁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及違禁物品資料帶入考場座位,一經發現,不論使用與否,一律按違紀處理。
五、證書領取
國家下發證書后,省人事考試網發布證書領取通知。考試合格人員證書領取辦法為:考生持本人身份證原件、資格審核網上上傳材料的原件、《學歷證明》和《專業工作年限證明》或《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讀證明》原件領取證書,其中證明材料原件由考試機構留存,證書原件審后退回。在長春考區(駐長中省直單位)報名的,證書領取地點為省人事考試中心3樓報名大廳,代領證書的須憑代領人及合格證書持有人的身份證原件及上述有關材料領取,證書領取時間請關注吉林省人事考試網服務指南“證書領取通知”欄目相關消息。在各市(州)考區報名的,按當地人事考試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領取。
六、工作要求
(一)認真做好各環節的考試服務工作。要加強考試宣傳,為考生提供優質的考試服務,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明確責任,統一部署,對大規模、有組織、高科技作弊予以嚴厲打擊,嚴格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確保考試安全。
(二)各市(州)人事考試機構要高度重視考后網上資格審查工作,嚴格審查報考資格,實行雙審制和資格審查責任制,做到誰審查、誰負責,明確任務、目標、責任人和相關要求。
(三)嚴格程序,規范操作,加強網上資格審核用戶權限及密碼管理,確保網上資格審核工作有序順利實施。
(四)各市(州)人事考試機構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工作程序, 進一步貫徹落實《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提高考試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保密意識,明確工作人員職責,明確各環節責任人,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對責任事故絕不姑息。在考試實施以及資格審查過程中發現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此通知如有未盡事宜,請關注補充通知。
附件:1、報考條件
2、考試收費標準
3、環境保護相關專業新舊專業對應表
4、全國206所翻譯碩士專業學位(MTI)教育試點單位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報考條件
考試 類別 | 所學專業或職稱 | 學位或學歷 | 專業工作年限 | |||||
環 境 影 響 評 價 工 程 師 | 環境保護相關專業 (見附件3) | 博士學位 |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 | |||||
碩士學位 |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 |||||||
學士學位 |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 | |||||||
大專學歷 |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 | |||||||
其他專業 | 取得上述相應學歷或學位,從事管理咨詢及相關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 |||||||
一、截至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人員,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2、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二、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級別為免2科)的須在當年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 ||||||||
筆譯翻譯 | 一級筆譯翻譯 |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一級翻譯考試 1、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相應語種、類別二級翻譯證書; 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翻譯專業職務。 | ||||||
1、根據《關于印發〈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51號)有關規定,一級翻譯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2、參加一級翻譯考試的人員,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統一核發相應語種、相應類別一級翻譯考試成績通知書。達到國家統一確定的考試合格標準的考試成績長期有效。
| ||||||||
二級筆譯翻譯考一科 | 全國現有206所翻譯碩士專業學位(MTI)教育試點單位(見附件4)在校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憑學校開具的《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讀證明表》,在報考二級筆譯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時免試《筆譯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筆譯實務》科目考試。
| |||||||
二級筆譯翻譯考全科 三級筆譯翻譯考全科 | 不限報考條件,無需準備網上審核材料。 | |||||||
一、二、三級翻譯考試成績實行非滾動管理。考生須在當年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 ||||||||
社會工作者 | 社會工作師 | 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 不限 | |||||
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 | 從事社會工作滿 1 年 | |||||||
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 3年 | |||||||
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 4 年 | |||||||
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 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 2 年 | |||||||
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并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 | 從事社會工作滿 6 年 | |||||||
助理社會 工作師 | 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 | 學生證和學校應屆畢業生證明 | ||||||
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 |||||||
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 |||||||
其他專業大專、高中或者中專學歷 | 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 |||||||
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實行非滾動管理。考生須在當年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考生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 ||||||||
| 注冊計量師 | 一級 | 理學、工學類 | 博士學位 | 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 |||
| 碩士學位 | 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 ||||||
| 雙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 | 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 ||||||
| 大學本科 | 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 ||||||
| 大學專科 | 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 ||||||
| 取得其他類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 | 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 ||||||
| 二級 | 理學、工學類 | 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 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 ||||
| 工學類 | 中專學歷后 | 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 |||||
| 一、報名參加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已評聘工程類或研究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科目,只參加《測量數據處理及計量專業實務》和《計量專業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二、一、二級注冊計量師考試成績實行非滾動管理。考生須在當年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三、理學、工學類是指教育部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教高〔2012〕9號)中所設置的有關學科門類專業。 |
附件2:
考試收費標準
考試項目 | 收費標準 | 收費依據 | 備注 | |
報名費 | 考務費 | |||
環境影響 評價工程師 | 13元/人 |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每人每科51元,其他每人每科47元。 | 《環境保護部2016年第18號公告》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吉省價收函字〔2001〕52號 | 各市(州)人事考試機構留用報名費13元/人 |
注冊計量師 | 13元/人 | 一級計量師《計量專業案例分析》每人每科61元,其他每人每科56元。 二級計量師每人每科54元。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人社廳函〔2015〕278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吉省價收函字〔2001〕52號 | 同上 |
社會工作者 | 13元/人 | 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實務》每人每科51元,其他每人每科29元。助理社會工作師每人每科29元。 | 同上 | 同上 |
筆譯翻譯 | 無 | 一級《筆譯實務》每人每科242元。 二級《筆譯綜合能力》每人每科114元,《筆譯實務》每人每科132元。 三級《筆譯綜合能力》每人每科99元,《筆譯實務》每人每科117元。 | 《關于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外文考辦字〔2016〕2號)和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重新規范部分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省價收〔2013〕263號) | 無 |
附件3:
環境保護相關專業新舊專業對應表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環境工程 | |
環境監測 | |
環境科學 | 環境學 |
環境規劃與管理 | |
生態學 | 生態學 |
化學 | 化學 |
應用化學 | 應用化學 |
生物科學 | 生物學 |
生物化學 | |
生物科學與技術 | |
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 | 資源環境規劃與管理 |
經濟地理學與城鄉區域規劃 | |
大氣科學 | 氣象學 |
大氣物理學與大氣環境 | |
大氣科學 |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學工程 | |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 |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
農村能源開發與利用 | |
森林資源保護與游憩 | 野生植物資源開發與利用 |
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管理 | 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 |
自然保護區資源管理 | |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 水土保持 |
農業資源與環境 | 農業環境保護 |
土地資源管理 | 土地規劃與利用 |
環保部認可的其他環境保護相關專業 |
|
注:本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采用的專業名稱。
附件4:
全國翻譯碩士專業學位(MTI)教育試點單位名單(206所)
序號 | 院校名稱 | 序號 | 院校名稱 | 序號 | 院校名稱 |
1 | 安徽大學 | 31 | 東北大學 | 61 | 河北大學 |
2 |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 32 | 大連海事大學 | 62 | 華北電力大學(保定) |
3 | 合肥工業大學 | 33 | 遼寧師范大學 | 63 | 河北聯合大學 |
4 | 安徽師范大學 | 34 | 沈陽師范大學 | 64 | 河北師范大學 |
5 | 北京大學 | 35 | 大連外國語學院 | 65 | 燕山大學 |
6 | 北京交通大學 | 36 | 內蒙古大學 | 66 | 鄭州大學 |
7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 37 | 內蒙古師范大學 | 67 | 山東科技大學 |
8 | 北京理工大學 | 38 | 寧夏大學 | 68 | 南京理工大學 |
9 | 北京科技大學 | 39 | 山東大學 | 69 | 青島科技大學 |
10 | 北京郵電大學 | 40 | 中國海洋大學 | 70 | 濟南大學 |
11 | 北京林業大學 | 41 | 中國礦業大學 | 71 | 山東師范大學 |
12 | 北京師范大學 | 42 | 中國石油大學 | 72 | 曲阜師范大學 |
13 | 首都師范大學 | 43 | 中國地質大學 | 73 | 聊城大學 |
14 | 北京外國語大學 | 44 | 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 | 74 | 魯東大學 |
15 |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 | 45 | 廈門大學 | 75 | 青島大學 |
16 | 北京語言大學 | 46 | 福州大學 | 76 | 煙臺大學 |
17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 47 | 福建師范大學 | 77 | 山東財政學院 |
18 | 外交學院 | 48 | 蘭州大學 | 78 | 山西大學 |
19 | 國際關系學院 | 49 | 西北師范大學 | 79 | 太原理工大學 |
20 | 華北電力大學 | 50 | 中山大學 | 80 | 山西師范大學 |
21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 51 | 暨南大學 | 81 | 西北大學 |
22 | 河海大學 | 52 | 華南理工大學 | 82 | 西安交通大學 |
23 | 南京農業大學 | 53 | 華南師范大學 | 83 | 西北工業大學 |
24 | 南京師范大學 | 54 |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 84 |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
25 | 徐州師范大學 | 55 | 廣西大學 | 85 | 復旦大學 |
26 | 揚州大學 | 56 | 廣西師范大學 | 86 | 同濟大學 |
27 | 南昌大學 | 57 | 廣西民族大學 | 87 | 上海交通大學 |
28 | 江西師范大學 | 58 | 貴州大學 | 88 | 上海理工大學 |
29 | 遼寧大學 | 59 | 貴州師范大學 | 89 | 上海海事大學 |
30 | 大連理工大學 | 60 | 海南大學 | 90 | 東華大學 |
91 | 河南科技大學 | 126 | 西華大學 | 161 | 長春師范學院 |
92 | 河南大學 | 127 | 四川師范大學 | 162 | 大連海洋大學 |
93 | 河南師范大學 | 128 | 西南財經大學 | 163 | 東北財經大學 |
94 | 信陽師范學院 | 129 | 南開大學 | 164 | 東北電力大學 |
95 | 黑龍江大學 | 130 | 天津大學 | 165 | 廣東工業大學 |
96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131 | 天津理工大學 | 166 | 廣西科技大學 |
97 | 哈爾濱理工大學 | 132 | 天津師范大學 | 167 | 貴州財經學院 |
98 | 哈爾濱工程大學 | 133 | 陜西師范大學 | 168 |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 |
99 | 東北林業大學 | 134 | 西安外國語大學 | 169 | 國際關系學院 |
100 | 哈爾濱師范大學 | 135 | 新疆大學 | 170 | 河北傳媒學院 |
101 | 武漢大學 | 136 | 新疆師范大學 | 171 | 河北工業大學 |
102 | 華中科技大學 | 137 | 云南大學 | 172 | 河北科技大學 |
103 | 東南大學 | 138 | 云南師范大學 | 173 | 河南農業大學 |
104 | 武漢理工大學 | 139 | 云南民族大學 | 174 | 河南中醫大學 |
105 | 華中師范大學 | 140 | 浙江大學 | 175 |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 |
106 | 湖北大學 | 141 | 浙江師范大學 | 176 | 華東交通大學 |
107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142 | 三峽大學 | 177 | 華東理工大學 |
108 | 中南民族大學 | 143 | 湘潭大學 | 178 | 華東政法大學 |
109 | 湖南大學 | 144 | 浙江工商大學 | 179 | 華南農業大學 |
110 | 中南大學 | 145 | 寧波大學 | 180 | 華中農業大學 |
111 | 湖南科技大學 | 146 | 重慶大學 | 181 | 空軍工程大學 |
112 | 長沙理工大學 | 147 | 西南大學 | 182 | 昆明理工大學 |
113 | 湖南師范大學 | 148 | 重慶師范大學 | 183 | 牡丹江師范學院 |
114 | 吉林大學 | 149 | 四川外語學院 | 184 | 南京林業大學 |
115 | 華東師范大學 | 150 | 西南政法大學 | 185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 |
116 | 上海師范大學 | 151 | 天津外國語大學 | 186 | 山東建筑大學 |
117 | 上海外國語大學 | 152 | 天津財經大學 | 187 | 陜西科技大學 |
118 |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 | 153 | 延邊大學 | 188 | 上海中醫藥大學 |
119 | 上海大學 | 154 | 東北師范大學 | 189 | 沈陽建筑大學 |
120 | 四川大學 | 155 | 北華大學 | 190 | 沈陽理工大學 |
121 | 西南交通大學 | 156 | 吉林師范大學 | 191 |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
122 | 電子科技大學 | 157 | 南京大學 | 192 | 武漢工程大學 |
123 | 西南石油大學 | 158 | 蘇州大學 | 193 | 武漢科技大學 |
124 | 成都理工大學 | 159 | 吉林華僑外國語學院 | 194 | 西安理工大學 |
125 | 西南科技大學 | 160 | 北京工商大學 | 195 | 西安石油大學 |
196 | 西北政法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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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西南民族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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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云南農業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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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浙江理工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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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中國傳媒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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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中國民航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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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中國人民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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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中國政法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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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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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重慶醫科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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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重慶郵電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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