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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科主治醫師考試暫行規定及實施辦法

發表時間:2016/2/19 16:38:2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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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科主治醫師考試暫行規定及實施辦法

原衛生部、人事部關于印發《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衛生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附件1: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

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下發后,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五條 預防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并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藥、護、技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藥、護、技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藥、護、技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并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治(管)醫師,主管藥、護、技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均實行考評結合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國家預防醫學、全科醫學、 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準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八條 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 參加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 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2: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

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均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衛生部、人事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兩部門成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分設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和技術等專業組)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務工作委托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省級人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試擬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均分4個半天進行,各級別考試均設置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考試科目。考試原則上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后,領取準考證,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七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具有計算機教學設備的高考定點學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衛生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九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衛生部制定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各地要按規定認真做好培訓工作。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衛生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準,報衛生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為促進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地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按國家公布的考試合格標準為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同時,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衛生廳(局)確定本地區考試合格標準,作為本地區范圍內聘任衛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各地確定的地區考試合格標準,報人事部、衛生部備案。

(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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