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企業和勞動者雙方來說,《勞動合同法》更側重保護誰的權益呢?
《勞動合同法》是應該向勞動者傾斜,還是應該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并重平等保護,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個過程的問題。最終,《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地位表述順序上稍有改變。
《勞動法》第1條為:“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合同法》第1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并重規范基礎上,又特別提出了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可以說,相對于《勞動法》來說,《勞動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讓步”。
2、《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4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2)個體經濟組織;(3)民辦非企業單位;(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僅包括3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2、個體經濟組織;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可見,在用人單位的適用范圍上,《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多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顯然又比《勞動法》前進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國家機關還是事業單位,不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只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簽定勞動合同。而只要簽定勞動合同,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3、什么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基金會一樣,其實質均為民間組織的一種形式。
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作為民間組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聘用的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后,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4、事業單位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必須簽勞動合同嗎?
現實生活中,一些事業單位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經常不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這些勞動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政策規定的權利,也很難依據《勞動法》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也就是說,今后,只要上述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得依照本法簽訂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訂立哪些規章制度必須要與職工協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過以上條款可以看出,該法特別規定了職工或者工會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提出異議的權利。較之《勞動法》的規定相比,不僅進一步明確和擴大了規章制度的范圍,而且對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實施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6、勞動者到新單位后,什么時候開始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
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的,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7、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3條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包括以下5方面內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協商一致;5.誠實信用。而在《勞動法》第17條,確立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僅有以下3方面內容:1.平等自愿;2.協商一致;3.不得違法。
二者相比,《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誠實信用”的規定。這樣規定體現了“公平”對于勞動者的現實意義,而“誠實信用”對于倡導誠實美德,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8、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才有效嗎?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今后凡是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就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9、單位在新職工到崗后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10、工會在簽訂勞動合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在自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工會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勞動合同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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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