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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46
1.未經批準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 未經 允許不得在任何盈利性組織中兼職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與本人或者親戚有利害關系的期限應該回避。
2.期貨交易所應該向證監會履行的報告義務:
每一年度結束后 4個月內提交 經具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每一季度結束后15日內 沒一年度結束后30日內提交有關經營的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執行情況的季度和年度工作報道
3.以下情況期貨交易所需向證監會報告:
發現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 規章 政策的行為
期貨交易所涉及占其凈資產10%以上或者對其經營風險由較大影響的訴訟
重大的財務支出投資事項以及可能帶來的較大的財務和經營風險的重大財務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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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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