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答案】AB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92.【答案】ABD
【解析】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93.【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與會員資格相應的會員資格費或者交易席位,應當依法裁定不得轉讓該會員資格,但不得停止該會員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有權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轉讓該交易席位。
94.【答案】ABCD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
95.【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或者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申請書;(二)任職資格申請表;(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六)資質測試合格證明;(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96.【答案】ABCD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97.【答案】AB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服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與管理,服從協會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和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的規章制度,嚴禁從事以下行為:(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二)欺詐投資者;(三)內幕交易;(四)協助或協同他人進行違法違規活動。
98.【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于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
99.【答案】AB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五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100.【答案】AB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二)貶低或詆毀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三)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組織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關系進行業務壟斷;(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101.【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02.【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3.【答案】ABCD
【解析】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韻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104.【答案】BCD
【解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主觀方面均要求知情人員具有故意,本題中乙獲得內幕信息時甲并不知情,因此不構成犯罪。
105.【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經營范圍內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的期貨公司承擔。
106.【答案】BCD
【解析】題中B項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C項屬于經營者的欺詐行為;D項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107.【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視為當日有效;沒有成交價格的,應當視為按市價交易;沒有開倉方向的,應當視為開倉交易。
108.【答案】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六十。
109.【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期貨合約交割期內,買方或者賣方客戶違約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代期貨公司、期貨公司應當代客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110.【答案】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擔舉證責任。確認期貨公司是否將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記錄、期貨公司通知的交易結算結果與客戶交易指令記錄中的品種、買賣方向是否一致,價格、交易時間是否相符為標準,指令交易數量可以作為參考。但客戶有相反證據證明其交易指令未人市交易的除外。
111.【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12.【答案】A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不得獲取不正當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退還不正當利益。
113.【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沒有品種、數量、買賣方向的,期貨公司未予拒絕而進行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114.【答案】ABC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115.【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持倉而造成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116.【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十五條規定,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并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因此,經營機構只在特定情況下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117.【答案】AB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沒有代客戶履行申請交割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并未規定期貨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限額。其他三項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118.【答案】AB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二、四十三以及四十七條的規定,交割倉庫的法定義務包括ABD三項,申請交割是期貨公司的義務。
119.【答案】AB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
120.【答案】ABC
【解析】期貨業協會屬于自律性組織,不是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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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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