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90.【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三)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四)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五)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91.【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一)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二)未按規定報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調整的情況;(三)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情況;(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五)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92.【答案】ABCD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
93.【答案】AD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問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一)協助辦理開戶手續;(二)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94.【答案】ABCD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問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95.【答案】ABCD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96.【答案】ABCD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97.【答案】AB
【解析】期貨公司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時,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采取不同比例進行。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98.【答案】AB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協會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或者本準則的期貨從業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一)警告;(二)公開通報批評;(三)暫停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四)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五)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永久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99.【答案】AB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三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向投資者提供服務前,應當了解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并應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投資者期貨投資的特點以及在期貨投資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不得向投資者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的承諾或保證。
100.【答案】A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八條規定,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但下列情況除外:(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公布的;(二)政府監管部門、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的;(三)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必須公開的。
101.【答案】AC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02.【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03.【答案】AD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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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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