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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二章:期貨交易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違法違紀撤銷職務資格的未超五年的。
2.交易所履行的責任:
提供交易場所。安排合約上市。組織監督結算 交割 交易。保證合約的履行。對會員監督管理。
3.建立風險管理制度:
保證金制度。大戶持倉和持倉限額報告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漲停板制度。當日無負債制度。
4.出現異常情況采取的情況可以是:
提高保證金。調整漲停板的幅度。限制會員最大持倉量。暫時停止交易。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5.期貨交易所辦理下面事情,需要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上市修改或者中止合約。變更 解散分立 合并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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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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