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11.【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業務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12.【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13.【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14.【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期貨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者接管等監管措施。
15.【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應當滿足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不符合要求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期貨公司予以改進或者更換。
16.【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17.【答案】A
【解析】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
18.【答案】B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欺詐客戶的行為包括: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不按照規定接受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挪用客戶保證金;不按照規定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或者違規劃轉客戶保證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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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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