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法律法規-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第三章 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準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四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注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經記人“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隋況,并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借人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人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人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七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注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經計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的6%;
(三)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數)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委托其他機構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第二十條 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4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一)人民幣9000萬元;
(二)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期貨公司的風險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提高其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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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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