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16.【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17.【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18.【答案】B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
19.【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準。期貨交易所批準、取消會員的會員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0.【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人;(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21.【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營業部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持倉,擬遷入的營業場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滿足期貨業務的需要。
22.【答案】C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近1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23.【答案】C幫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場所等方面應當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24.【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破產、被撤銷期貨業務許可或者其營業部設立、變更、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或者媒體上公告。
25.【答案】D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結算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和獨資期貨公司等應當設獨立董事。
26.【答案】A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切實保障監事會和監事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其職責。
27.【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合理設置業務部門及其職能,建立交易、結算、風險管理、財務等崗位責任制度,對關鍵崗位及業務實施重點控制,確保前、中、后臺業務分開。期貨公司交易、結算、財務業務應當由不同部門和人員分開辦理。
28.【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互聯網等委托方式下達交易指令。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客戶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步錄音;以計算機、互聯網等委托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適當的方式保存該交易指令。
29.【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客戶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期貨公司提出書面異議;客戶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的,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確認。客戶既未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確認,也未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30.【答案】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協會應當建立期貨從業人員信息數據庫,公示并且及時更新從業資格注冊、誠信記錄等信息。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需要協會提供期貨從業人員信息和資料的,協會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31.【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32.【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任職資格。期貨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3.【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和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1次由中國證監會認可、行業自律組織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34.【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上述人員未在期貨公司任職,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但有正當理由并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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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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