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選擇題
1.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結算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和獨資期貨公司等應當設獨立董事。()
2.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
3.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互聯網等委托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5.申請人或者擬任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依法予以罰款。()
6.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7.期貨業協會建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誠信檔案,記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和誠信情況。()
8.《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是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出來的。()
9.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
10.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11.如果聯系不上客戶,為了客戶的利益,證券公司可以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12.只取得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向期貨交易所申請非結算會員資格。()
13.期貨、現貨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客戶可能出現風險時,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可以直接向客戶提示風險。()
14.非結算會員的客戶申請或者注銷其交易編碼的,由非結算會員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辦理。()
15.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總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16.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的期貨保證金賬戶應當與其自有資金賬戶相互獨立、分別管理。()
17.中國期貨業協會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
18.期貨經營機構的期貨業務輔助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業務行為參照適用《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
19.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10%。()
20.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該交易結果無效。()
1.【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2.【答案】B
【解析】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3.【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4.【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5.【答案】B
【解析】申請人或者擬任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6.【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7.【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建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誠信檔案,記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和誠信情況。
8.【答案】A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活動,防范和隔離風險,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9.【答案】B
【解析】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
10.【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11.【答案】B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12.【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13.【答案】B
【解析】期貨、現貨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客戶可能出現風險時,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可以協助期貨公司向客戶提示風險。
14.【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15.【答案】B
【解析】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16.【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二十一條的規定。
17.【答案】B
【解析】有權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的是中國證監會。
18.【答案】A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條規定,期貨經營機構的期貨業務輔助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業務行為參照適用本準則。
19.【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以下標準:(一)人民幣9000萬元;(二)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6%。
20.【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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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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