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題法律法規科目單項選擇題(在每題給出的4個選項中,只有1項最符合題目要求,請將正確選項的代碼填入括號內。)
21.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秘密、( )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
A.期貨行業秘密
B.投資者的商業秘密
C.期貨公司人員變動情況
D.期貨交易所任職情況
22.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做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 )報告。
A.期貨公司
B.期貨業協會
C.中國證監會
D.中國銀監會
23.《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自( )起施行。
A.2004年6月1日
B.2003年7月1日
C.2008年4月30日
D.2007年1月1日
24.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事先通過( )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A.期貨公司
B.期貨交易所
C.所在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
D.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分支機構
25.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未妥善處理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 )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
A.中國證監會
B.中國期貨業協會
C.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
D.中國證監會和期貨公司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 )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A.十年以上
B.十年以下
C.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D.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27.在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交易的,因實物交割發生糾紛的,( )為合同履行地。
A.期貨交易所住所地
B.該期貨公司總部
C.期貨公司注冊地
D.該分支機構住所地
28.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持倉而造成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 )。
A.為損失的百分之六十
B.為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C.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D.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百
29.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A.居間人
B.客戶
C.期貨公司
D.期貨交易所
30.交割倉庫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準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損失的( )。
A.期貨公司承擔責任
B.期貨交易所承擔責任
C.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責任,期貨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D.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責任,期貨交易所承擔連帶責任
21.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八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秘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
22.B【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三十五條規定。
23.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四十七條規定,本準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起施行。
24.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在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25.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未妥善處理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
26.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7.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在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交易的,該分支機構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因實物交割發生糾紛的,期貨交易所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28.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持倉而造成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29.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交易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0.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交割倉庫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準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損失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責任,期貨交易所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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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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